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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一業主要將電動自行車存在小區地下車庫口避雨,遭到物業人員制止,引發雙方爭執,其間,業主滑倒致骨折構成10級傷殘。業主遂起訴物業公司賠償損失。河西區法院審理後認為,業主未控制好個人情緒,沒有顧及地面濕滑等因素,動作幅度過大,應對本次事件承擔主要責任;物業公司管理存車問題是履行職責,但雙方爭執也是滑倒誘因,為此,一審判令物業公司擔責10%,賠償業主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等計1300餘元。
市民盧某家住本市河西區某大廈內。2009年8月21日16:30下起小雨,盧某便要求將電動自行車存放在該樓地下車庫口避雨,但遭到小區物業管理人員的制止。物業人員要求盧某將車放至指定的自行車棚內,盧某不同意,雙方為此在樓內大堂口發生言語爭執。爭執過程中,盧某手提的白色袋子飛出,盧某隨即滑倒在地。後經鑒定,盧某左肱骨外科頸粉碎骨折,肩關節活動受限符合X(10)級傷殘。據盧某稱,事發時因下雨地面濕滑,物業人員還用濕布擦地造成地面更加濕滑,以致其倒地受傷,給其身心造成傷害。為此,盧某將上述物業公司告上法庭,索賠醫藥費、營養費、精神撫慰金、殘疾賠償金等計6.7萬餘元。
訴訟中,被告物業公司提出,由於原告把電動自行車存放在小區車庫門口違反了小區管理制度,所以保安人員纔履行正當合理的管理職責,對其進行解釋。同時,物業公司為預防下雨路滑業主滑倒,采取了放置警示標志、鋪設防滑地墊等保護措施。原告不服從管理,又不能控制情緒,通過擲物發泄不滿,由於用力過猛致身體失去重心而滑倒,與被告行為沒有因果關系,故不同意原告訴求。
結合已查明事實,法院認為,原告在爭執中沒有控制好自己的情緒,沒有顧及到自己年齡較大以及下雨地面比較潮濕等因素,肢體動作幅度過大,手持的白色袋子飛出後隨即滑倒。對因本次事件造成的損失,原告應當承擔主要責任。雖然被告不同意原告將其電動自行車存放在大樓地下車庫口處是出於履行物業服務職責,針對當時天氣,被告亦在事發地點放置了黃色標志、鋪設了地墊,但是原、被告間的爭執也是原告滑倒的誘因。對原告損失的合理部分,法院認為,由被告承擔10%的賠償責任較為適宜。根據采信的證據,原告的醫療費損失為2045元。根據原告的傷情、年齡等因素,對營養費損失酌情確定為1500元。由於原告構成十級傷殘,對傷殘賠償金酌情確定為1萬元。被告對原告的上述損失,按照分擔的責任比例,分別承擔醫療費205元、營養費150元、傷殘賠償金1000元。鑒定費900元由被告承擔90元。原告要求被告給付交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訴訟請求,缺乏證據,不予支持。由此,法院作出如上判決。(記者孫啟明通訊員徐德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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