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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日前,本市北辰區法院審結一起熟人強姦案,80後手機店老闆大虎與女網友姍姍曾多次在店中發生性關係。最後,姍姍不堪糾纏騷擾,報警稱剛剛遭大虎強暴,大虎的律師以女方自願爲由提出無罪辯護,但有確鑿證據證明,大虎採取暴力手段違背婦女意志,強姦罪名成立,領刑三年。
1987年出生的河北省農民大虎,在本市郊縣某村開了一個手機店。2009年3月,大虎在網上認識了女青年姍姍。同年8月,姍姍在男友陪伴下到附近派出所報警,稱大虎把她強姦了。
案件審理過程中,姍姍陳述,她4月份到大虎店中維修手機時,大虎強行與其發生了性關係。當時因爲怕丟臉,不想把事情鬧大,所以沒有報案。直到8月,大虎仍不斷進行短信和電話騷擾,姍姍覺得自己快崩潰了,就去找大虎,想好好談談。大虎一開始態度誠懇、連番道歉,姍姍表示以後不要再聯繫時,大虎兇相畢露再次將她強暴。事後,姍姍向男友吐露實情,後到醫院診治並報案。
而大虎則供述,他曾與姍姍多次發生性關係。姍姍有時願意、有時不願意。每次大虎都保證下次不再這樣,並向姍姍表白愛意。同時,大虎還交代了8月份那天上午,在店中採取言語威脅、掐脖子等暴力手段,強行與姍姍發生性關係的事實。
2010年年底,檢察機關以大虎涉嫌強姦罪提起公訴。庭審中,大虎辯稱自己沒有強姦,是姍姍自願與其發生性關係。大虎的律師提出無罪辯護,認爲被告人與被害人系朋友關係,交往數月來往密切,並多次發生性關係;從被害人事後的態度看,不能認定違背婦女意志;從報案經過看,被害人是出於保護自己臉面才告發。
日前,北辰區法院經審理認爲,被告人大虎使用暴力脅迫手段,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係的行爲,已構成強姦罪,應依法處以刑罰。雖然被害人姍姍與大虎在案發前通過網上聊天認識,雙方後來有過一些接觸,但本案中公訴機關指控的是2009年8月姍姍被強姦的事實,案發當日大虎是在違背姍姍意志的情況下強行與其發生性關係。大虎在偵查期間的供述能夠與姍姍的陳述相互佐證事實,並有阿勇和醫生等證人證言相印證,故大虎及其律師的辯護意見法院不予採納。綜上,一審判決被告人大虎犯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記者馮琳通訊員於翔劉志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