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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日前本市發布了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或采取躉繳方式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與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等制度銜接經辦流程,以2010年1月1日為界,前後兩個時間段參保的農民將按照不同的方式鏈接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
按照通知規定,2010年1月1日前按照市政府《關於印發天津市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試行辦法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參加養老保障的被征地農民與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銜接按以下方法經辦:2010年10月31以前同時享受城鎮企業職工與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待遇的,自2010年11月1日起應調整合並其基本養老金。2010年10月31以前已經享受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但尚未享受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待遇的被征地農民,自2010年11月1日起,應轉移征地農民個人賬戶儲存額。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繳納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滿10年不滿15年,選擇後延繳費的被征地農民,後延繳費期間不享受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待遇。2010年10月31日以前在享受被征地農民養老待遇同時,享受城鄉居民基本養老金或老農保待遇的被征地農民,自2010年11月1日起應調整合並其基本養老金。
2010年1月1日以後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被征地農民,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符合領取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條件的,本人辦理退休手續時,將其個人賬戶儲存額中的征地補貼全部轉入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儲存額其餘部分可按照《通知》規定執行。
此外,按《通知》躉繳15年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其躉繳費部分不與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折算繳費年限。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交納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滿10年不滿15年,選擇後延繳費的城鄉居民,其後延繳費期間不享受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記者侯硯通訊員崔憲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