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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習記者 蘇裡 攝 |
『瑞奇是參賽級純種犬,買的時候我花了1800元,除了我照顧它,平時我根本不讓其他人碰。』張先生說,剛過元旦,公司就急著派他去寧波出差,因為怕身邊朋友照顧不好嬌貴的瑞奇,他就來到廣州道的花鳥魚蟲市場,找了一家經營寵物寄養的店鋪,並以每天30元的價格將狗寄養在這裡半個月。因為是熟人,所以也就沒簽任何書面合同。沒想到張先生從寧波還未回來,寵物店就電話告知他,瑞奇死掉了。等張先生回到塘沽後,瑞奇已經被寵物店掩埋了。商家給張先生的答復是,這條狗在送過來的時候已經患上了呼吸道感染,因為張先生提前並沒有說明,纔導致耽誤了治療時機。而且寵物店在發現瑞奇有病樣後,也對其進行了治療,前後共花費近千元,但最終瑞奇還是因為病毒激發肺上感染而死亡。
張先生並不認同店家給出的答復,他說當初把瑞奇送來時,只是很正常的打噴嚏而已。而且他還發現寵物店裡就有兩條染上感冒的病狗,是和自己的狗在一間屋子飼養的,所以張先生覺得是商家不負責任的飼養工作使瑞奇感染上了病毒,並提出了3000元的賠償要求。店主卻表示,寄養的時候沒有簽合同,純粹是幫他的忙,所以最多退回張先生的寄養費。
律師說法:就此事記者諮詢了天津卓茂律師事務所的孫申朝律師。孫律師說,店主所說沒簽合同就不用負責任的說法是不成立的,因為合同法第二章明確規定,即使是口頭形式的約定也屬於有約束效力並且生效的合同,如果張先生能提供寵物店與其狗的死亡有必然聯系證據,並且出具交付寄養金的證明,就可以向法院提起訟訴,要求店主對其進行合理的賠償。(見習記者吳征實習生馬蘭)
專業人士提醒: 春節將至,目前在新區寵物寄養業務已經漸漸昇溫,在開發區第三大街經營多年寵物商店的張先生向記者介紹,目前雖然離春節還有些時間,但已經有很多市民為自己的寵物預訂了寄養業務,對於寄養期間的相關責任義務問題,他們靠一份詳細的協議來規范,例如接受寵物前對其健康情況的確認,還有寵物在各種情況下發生不同意外雙方應負的各種責任等等。他建議廣大市民和經營此項業務的商家,為了避免發生意外後造成不必要的麻煩,在寄養前一定要在合同上詳細確定雙方的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