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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 中國銀監會27日消息稱,銀監會完成2004年頒布的《銀行業金融機構衍生產品交易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修訂工作並正式發布。《辦法》明確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得自主持有或向客戶銷售可能出現無限損失的裸賣空衍生產品,以及以衍生產品為基礎資產或掛鉤指標的再衍生產品。並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對交易范疇內的衍生產品業務規模進行上限管理。
《辦法》從總則、市場准入管理、風險管理、產品營銷與後續服務、罰則等方面對銀行業金融機構衍生產品業務進行了系統性規范,能夠促進我國衍生產品市場的發展,培育銀行業金融機構衍生產品的做市、定價能力,規范衍生產品的營銷行為。
相關人士指出,《辦法》加強了銀行業金融機構衍生產品業務的市場風險資本約束,以加強銀行業金融機構在衍生產品業務中的風險意識和資本意識。
《辦法》明確,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根據本機構的經營目標、資本實力、管理能力和衍生產品的風險特征,確定是否適合從事衍生產品交易及適合從事的衍生產品交易品種和規模。
銀監會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逐步提高自主創新能力、交易管理能力和風險管理水平,謹慎涉足自身不具備定價能力的衍生產品交易。進一步擴大了銀行業金融機構參與衍生產品業務的范圍,鼓勵更多銀行業金融機構合理利用衍生產品工具對衝自身資產負債風險。同時,監管部門可根據銀行業金融機構能力的不同對其具體業務模式、產品種類等資格實施差別化管理,以更有效防范經驗不足的機構涉足高風險產品,也為經營能力強的機構提供更多發展空間。
銀監會表示,銀行業金融機構開辦衍生產品交易業務的資格分為以下兩類:一為基礎類資格:該類機構只能從事套期保值類衍生產品交易;二為普通類資格,這類機構除基礎類資格可以從事的衍生產品交易之外,還可以從事非套期保值類衍生產品交易。
銀監會相關負責人稱,《辦法》增加了對銀行業金融機構衍生產品銷售和後續服務的要求。我國衍生產品市場發展時間不長,市場參與主體尚不成熟。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公平處理好『買者自負』與『賣者有責』的關系,承擔起更多的社會責任及市場培育和投資者教育義務。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綜合考慮產品分類和客戶分類,對衍生產品交易進行充分的適合度評估,並與有真實需求背景的客戶敘做與其風險承受能力相適應的衍生產品交易。在營銷和交易中,銀行業金融機構應首先選擇基礎的、簡單的、自身具備定價估值能力的衍生產品。銀行業金融機構應以清晰易懂、簡明扼要的文字表述向客戶進行衍生產品介紹和風險揭示,並取得客戶書面確認。此外,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及時向客戶提供已交易衍生產品的市場信息,定期對與客戶交易的衍生產品進行市值重估,將市值重估的結果書面提供給客戶。(記者張朝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