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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為治療頸椎病,一男子到足療店接受按摩。未料,非但沒有治好病,反而使病情加重致六級傷殘。該男子一氣之下向按摩師和足療店主索賠。日前,河西區法院審理本案後,一審判令被告店主擔責三成,賠償男子醫療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9.5萬餘元。
中年女子古某在本市河西區無照經營一家足療店,按摩師林某在該足療店從事按摩工作。據市民杜某稱,該足療店在其櫥窗顯眼位置以廣告形式大肆宣傳其按摩治療頸椎病的療效,所以他於2009年3月5日20時許來到該家足療店,在林某為其按摩治療頸椎病的過程中,杜某忽然感覺手、腿無力,渾身癱軟,其妻子當即撥打110報警,並叫來救護車將杜某送醫治療。醫院診斷結果為,杜某頸椎損傷、脊髓型頸椎病、腦梗死。此後,杜某輾轉三家醫院進行治療,共發生醫療費3.8萬餘元。杜某認為,林某及古某違法行醫,給其造成重大損失,由此提起訴訟,要求二人賠償其醫療費、誤工費、殘疾者生活補助費、精神損害賠償金共計38萬餘元。
訴訟中,經杜某申請,法院依法委托司法醫學鑒定部門對杜某的傷病進行因果關系鑒定,結論為:杜某在接受被告的按摩後使原有疾病(頸椎病)加重並行手術治療,與接受按摩行為存在因果關系。同時,司法鑒定部門對杜某的傷病進行傷殘等級鑒定,結論為:杜某因頸椎損傷、頸椎病,已構成六級傷殘。
對於杜某的訴求,被告古某和林某均不認可,二人辯稱,從醫院的病歷得知原告治療的是其原有的疾病,與按摩無關。而且做鑒定時沒有通知二被告參與,所以對此鑒定結論不予認可。
根據已查明事實,法院認為,被告林某受被告古某僱用從事按摩工作,其在為原告杜某進行按摩過程中,原告身感不適,遂與二被告發生糾紛。根據鑒定結論,被告林某的按摩行為造成原告原有頸椎病病情加重,故應承擔一定的民事責任,確定責任比例為30%;原告應承擔主要民事責任,確定責任比例為70%。原告原有疾病(頸椎病)加重並行手術治療雖系被告林某的按摩行為所致,但林某系受被告古某僱用,因此古某應依法對原告的合理損失按責任比例承擔民事責任。由此,法院作出上述判決。(記者孫啟明通訊員徐德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