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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2008年,開發區的田女士和前夫李先生的兒子迎來10歲生日,因為生活相對富裕,夫妻倆合計著買套房子給兒子當生日禮物。有了計劃之後,夫妻倆果然在短期內以兒子的名義購置了一套房產,而且房產證上也確實署的是兒子的名字。田女士說,當初買房時兩人感情非常穩定,購房資金也是夫妻共同財產。
然而好景不長,田女士夫妻感情出現裂痕,走過漫漫13年風雨路的夫妻最終於2010年8月協議離婚,兒子跟隨母親田女士生活。離婚後的李先生生活出現些許不順,並在大約一個月前頻頻聯系田女士,不僅噓寒問暖,甚至徑自傾訴起來,就在田女士誤以為即將舊情復燃時,李先生竟然提出當初以夫妻共同財產為兒子購買的一套房屋,離婚之後也應該納入分割財產部分,並要求田女士補給自己房屋購價的一半,或者將房屋交由他處理,然後他分給田女士一半資金。『本來就是買給兒子的禮物,怎麼能因為缺錢就來打房子的主意?』
律師說法:義源律師事務所崔立軍律師表示,父母將所購房屋登記給未成年子女,屬於父母對子女的財產贈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乾問題的意見》第128條規定:公民之間贈與關系的成立,以贈與物的交付為准。贈與房屋,如根據書面贈與合同辦理了過戶手續的,應當認定贈與關系成立。該《意見》第129條還規定:贈與人明確表示將贈與物贈給未成年人個人的,應當認定該贈與物為未成年人的個人財產。
本案中,該房產所有人為李先生的兒子,根據《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第5條規定:房屋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依法擁有房屋所有權並對房屋行使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利的唯一合法憑證。依法登記的房屋權利受國家法律保護。而《民法通則》第18條還有如下規定:『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因此,孩子名下的房產就是其個人財產,父母作為孩子的監護人在不損害孩子利益的前提下,可以代為管理,但不能隨意處置。(記者龔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