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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韓某與付某等人因爭搶塘沽某飯店門口排污井內的廢油脂而發生激烈爭執。雙方都認為自己先找到了這個排污井,井內的廢油脂理應歸自己所有。韓某為搶到這個排污井從中牟取豐厚利潤,隨後便攜帶了匕首、鎬把兒等凶器,先後糾集了馬某等5人,欲趕往該飯店附近毆打付某等人。期間,韓某找到了好朋友張某並讓其開車。張某在明知韓某等人前去打架的情況下仍駕駛面包車拉載韓某等人到達飯店門口。隨後,韓某持水果刀,其他人手持木棍等凶器與付某一伙人互相毆打,導致多人受傷。後張某又駕駛面包車將參與毆打的同伙拉離了現場。而當時,付某因傷勢過重當場昏倒。
後經法醫鑒定,被害人付某系被他人用銳利的刺器刺破肺動脈致創傷性失血性休克死亡;另外幾人均有不同程度的損傷。後被告人張某被抓獲歸案。經法院判決,張某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記者張瑋)
律師說法: 天津中岳律師事務所潘玉華律師表示,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規定,聚眾斗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張某在這個案件中屬於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是從犯。雖然他沒有直接參與毆打被害人,但也要負上一定的責任。在很多聚眾斗毆的案例中,一些人只是單純的希望幫助朋友,認為只要不動手就不會犯罪,這種認識是錯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