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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市民胡女士來電諮詢:三年前,她來天津打工期間認識了同事王某,並產生了感情。因兩個人戶口都在外地,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就直接搬到一起共同生活。一年前,她生下一個女兒。6個月前,王某離津去外地工作,此後便不再給付她們母女生活費用。想問一下,如果她不再和王某共同生活了,而女兒隨王某的姓,是否應當由王某來撫養孩子?如果由她撫養孩子,她有無權利向王某索要女兒的生活費?
眾磊律師事務所律師李智丹解答:您和王某由於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在同居期間生下的子女屬非婚生子女。對非婚生子女的撫養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乾意見》第九條規定:『解除非法同居關系時,雙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撫養,雙方協商;協商不成時,應根據子女的利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哺乳期內的子女,原則上應由母方撫養,如父方條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撫養。子女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應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見,一方將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撫養,須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就目前情況看,您可以先和王某協商解決女兒的撫養問題。如無法協商解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乾問題的解釋(二)》第一條第二款『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法院應當受理』的規定,您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如果由您撫養女兒,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五條『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用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的規定,王某應當給付女兒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用,直到女兒能夠獨立生活。
春節放假期間,本報律師熱線暫停,2月12日恢復。記者張家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