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主持人提示:作為魯國的大司寇,孔子負責司法,他上任之初而『誅』『亂政大夫』少正卯,這是孔子事跡中的重要一節。是真正殺了他,還是本無其事?兩千年來,人們爭論不休。原來,這是我們對於古籍的誤讀!還有,中國的歷史記載哪有那麼多的『偽造』?
孔子提倡『為政以德』,主張『仁者愛人』,他是人們心目中體恤民情、重視道德教化的典范。然而,史書上卻存在這樣的記載:『孔子為魯攝相,朝七日而誅少正卯。』真的是這樣嗎?孔子真的在他為魯國司寇的第七天就殺死了當時的大夫少正卯嗎?這件事的真相到底是什麼?
《荀子》、《孔子家語》、《史記》、《論衡》等傳世文獻對此事均有記載,對比相關文獻,我們看到,雖然各種文獻對該事件的語言描述不盡相同,但都大同小異,在『誅卯』事件的真實性上並未出現分歧。
然而,從南宋的朱熹開始,對孔子是否『誅卯』的問題有了爭議。朱熹首先對此事的真實性產生懷疑,他說:『若少正卯之事,則予嘗竊疑之。蓋《論語》所不載,子思、孟子所不言,雖以左氏《春秋內外傳》之誣且駁,而猶不道也,乃獨荀況言之。』朱熹之後,著名學者葉適、崔述、梁玉繩等也對此事的真實性表示懷疑,出於對孔子的崇拜與尊敬,他們認為孔子作為一代聖人,一向主張『為政以德』,反對『齊之以刑』,絕不可能出現亂殺人的情形,更何況是在他剛剛上任司寇的第七天。因此,他們認為此事並不存在,又因為此事最早出現於《荀子·宥坐》篇,所以有學者認為,此事是荀子一派偽造出來的。
另一種觀點與之相反,認為孔子誅殺少正卯確有其事,現代有不少學者這樣認為。在他們看來,《論語》等書不載的事情未必沒有發生,文獻記載不盡相同,只能說明傳說不一,並不能懷疑其真實性,反而應該看作是真實性的反證。如果正如孔子所說,少正卯身俱『心逆而險』、『行僻而堅』、『言偽而辯』、『記丑而博』、『順非而澤』等『五惡』,那麼他就是孔子眼中的『佞人』、『小人』,孔子『誅之』也就不足為奇了。
實際上,後面的說法有一定道理,『誅少正卯之事』應有所本,確有其事。但是,問題的關鍵在於,『誅』少正卯並不一定意味著殺了少正卯。
在這裡,『誅』可以理解為『責、討』之意。這正是一直以來對此事產生誤解的根源所在。朱熹那裡,『誅』被理解為『誅殺』之意,而他認為聖人是不會隨便殺人的,基於對道統和孔子的維護,朱熹便順理成章地對此事提出質疑。然而『誅』之含義卻並非為『殺』。據《說文解字》:『誅,討也。從言朱聲。』『誅』可以理解為『責、討』,即譴責、聲討、懲罰的意思。
《孔子家語·始誅》篇曰:『於是朝政七日而誅亂政大夫少正卯,戮於兩觀之下,屍於朝三日。』正確的理解應是:誅:懲罰,討伐。戮:羞辱。屍:代祭的人。這件事可理解為:孔子為魯司寇的第七天,懲罰當時的亂政大夫少正卯,在宮門前兩邊的望樓下公開羞辱他,把他綁縛著像代祭的人那樣示眾。而對於大夫當眾羞辱,在當時已經算是一種不小的懲罰了。
先秦時期,『誅』為『責、討』的用法非常廣泛,如『於予與何誅?』表達的是孔子對弟子宰予的責罰。而《荀子·富國》『誅而不賞,則勤厲之民不勸。』中的『誅』也是『責成、懲罰』的意思。『戮』在當時為『羞辱』之意也很常見,如《荀子·宥坐》篇在記載少正卯一事之後,對『父子爭訟』的記載,『今殺一人以戮不孝』便是很好的例證,指的就是『羞辱、恥辱』的意思。
孔子『誅』少正卯只是對其進行了譴責和懲罰,並沒有殺掉他,這與孔子的一貫思想也是相輔相成的。孔子主張仁愛,但也不否定刑罰,刑罰是德政的必要補充。孔子說:『聖人之治化也,必刑政相參也。』孔子對少正卯的處罰,體現了孔子嚴厲的一面,也是孔子刑罰思想的典型例證。
看來,『孔子誅少正卯』之事確實存在,只是由於一直以來對個別字的誤讀,造成了重大分歧。現在看來,孔子對少正卯只是進行譴責與懲罰,並沒有殺他。通過這一事例,我們看到了一個更加真實的孔子:一位既注重仁愛禮治,注重道德教化,又不排斥刑罰,以刑罰輔助德政,寬猛相濟的公正的大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