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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食品企業集團有限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總經理謝榕三受賄一案,昨日在廣州中院公開審理。該案被廣州市紀委列為系列受賄案,涉及廣州市食品生產領域的多名有關負責人。據起訴書指控,作為長期擔任廣州市食品企業集團有限公司的一把手,謝榕三涉嫌受賄共計人民幣388萬元、港幣8萬元及紅木家具一套。
檢方指控其55次受賄
據廣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控,1999年至2009年間,謝榕三擔任廣州食品集團黨委書記、董事長、總經理,利用主管全面工作及管理下屬企業的職務便利,將『皇上皇』商標免費提供給廣州皇上皇飼料廠有限公司使用,為該廠法定代表人畢某(另案處理)謀取利益,先後9次共收受畢某送給的人民幣5萬元、港幣8萬元。
2007年至2010年間,謝榕三在管理廣州食品集團合資經營的廣州金麒麟食品公司過程中,為該公司承包人黃某和馮某(均另案處理)提供幫助,並承諾將『金麒麟』商標所有權給予該食品公司,先後4次共收受兩人送給的現金人民幣40萬元。
在庭審中,謝榕三辯解稱,飼料廠是集團管理的下屬企業,把皇上皇商標供其免費使用,是為了使從飼料廠到養豬、殺豬、制作臘腸實現一條龍,因此不存在違法犯罪問題。謝榕三也承認,確實如起訴書所稱收了他人的錢。
起訴書還指控,2003年至2010年間,謝榕三為下屬茅山肉類聯合加工廠廠長郭某職務昇遷提供幫助,先後16次共收受郭某送給的現金人民幣12.5萬元及一套紅木家具。2008年至2009年間,謝榕三為皇上皇肉食分公司經理馮某職務昇遷提供幫助,先後兩次收受賄賂共135萬元。
2002年至2008年間,謝榕三為江蘇某腸衣廠租賃其公司下屬的茅山肉類聯合加工廠廠房提供幫助,為該廠董事長沈某謀取利益,先後5次共受賄人民幣21萬元。2005年至2010年間,他又為廣州某肉食制品公司租賃其下屬企業廠房一事提供幫助,先後19次共收受該肉食制品公司負責人游某賄賂75萬元。
2010年,謝榕三為廣州某汽車維修公司租賃茅山肉類聯合加工廠廠房提供幫助,為該汽車維修公司董事長吳某謀取利益,先後兩次收受賄賂共100萬元。
對於在人事任免中,提拔下屬受賄一事,謝榕三當庭稱,自己提拔的都是有能力的人,這些人送錢屬於人情感謝。
屬自首可酌情輕判
據了解,2010年8月謝榕三接受紀委調查時,主動供述了犯罪事實,並退贓378.22萬元、港幣29萬餘元。公訴機關據此認定其為自首,可以酌情從輕判處。
在庭審中,記者看到,59歲的謝榕三頭發已經全白,他表示認罪,對公訴人指控的基本事實都沒有意見。他認為自己沒有索賄,沒有做損害公司利益的事。謝榕三辯稱,自己在任職期間為企業作了很多貢獻,還為廣州『放心肉』工程出了力。希望法院量其主觀惡性不大,有悔改表現,請求從輕判決。此案在進一步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