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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7日,市四中院對黔江區宋祥、廖小龍等24人『涉黑』一案作出二審宣判,除被告人陳文因檢舉他人犯罪的行為在二審期間查證屬實,在一審量刑的基礎上予以減輕處罰6個月外,對其餘被告人維持原判。
一審查明:宋祥、廖小龍在黔江區以承建建築工程項目為依托,先後糾集被告人舒曉華、陳文、黃義鵬、文峰、蘇小峰、秦軻、王威、徐長江、劉楊、黃紹興等社會閑散人員,逐步形成了以宋祥、廖小龍為組織、領導者,舒曉華、鄔光斌、陳文、徐澤彪、侯文江、李學文、黃義鵬為組織骨乾成員,文峰、蘇小峰、秦軻、王威、徐長江、劉楊、謝代國、黃紹興、李勇為組織成員的黑社會性質組織。
該組織長期通過承建工程、開設酒吧或其他違法犯罪手段大肆斂財,從2000年開始,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在黔江區進行違法犯罪活動,非法插手他人民間糾紛,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並利用國家工作人員(黔江區公安局特警支隊原支隊長侯天善)的縱容形成『保護傘』,稱霸一方,共計作案29起,其中刑事犯罪案件18起、治安違法案件11起。2009年8月,該團伙被警方摧毀。
2010年12月,黔江區法院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串通投標罪、尋釁滋事罪、聚眾斗毆罪、故意傷害罪等罪名判處宋祥有期徒刑20年,並處罰金50萬元。其他組織成員分別被判處16年至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一審宣判後,被告人宋祥等17人提出上訴。
他們的規矩
要尊重老大
聽『哥』的安排
從2000年開始,黔江人宋祥以建築工程為依托,不斷壯大自己的實力。2000年時,廖小龍將兒子拜給宋祥做乾兒子,二人關系由此變得非常緊密。
之後,二人逐漸形成了自己的涉黑組織。隨著組織的壯大,逐漸形成了『混社會就應該知道對老大的規矩,要尊重老大,聽哥的安排,按照老大的意思辦事,不能出賣兄弟伙,不能偷、搶,不能吸毒;如有違背者,則將遭到老大的責備或毆打』的不成文規矩。
宋祥、廖小龍為更好控制手下成員,籠絡人心,對部分組織成員實行統一食宿,為成員提供『放水』資金。通過承建工程安排組織成員到工地上負責看管材料和管理,並將部分工程盈利用於手下成員的日常開支,或將部分工程交予組織成員承建。通過開設茶館、酒吧,糾集手下成員照顧生意和幫忙經營。在手下成員受到司法機關查處時,積極提供資金用於『跑關系』、民事賠償等,並為被羈押的組織成員提供生活費。
2000年以來,該組織在宋祥、廖小龍的組織、策劃下,長期有組織地以尋釁滋事、故意傷害、聚眾斗毆、敲詐勒索或其他手段在黔江轄區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稱霸一方,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致使被害人委曲求全、不敢報警。在黔江區招投標過程中,部分投標人聽說系宋祥、廖小龍、文峰等所投標段,懼於其強勢地位而改投其他標段。
他們的斂財
對建築工程
串通招投標
2009年5月,黔江區鴻莊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委托重慶國際投資諮詢集團有限公司渝東南分公司就『正陽蘇家壩廉租房一標段』對外招標。宋祥掛靠6家公司資質,並指使侯文江、徐澤彪及同案關系人鄧承忠、張萬普、吳學全分別持一家公司資質為自己報名該標段。
為了保證自己順利中標,宋祥指使侯文江、徐澤彪等人守候在招標代理公司大門口,阻止其他投標人報名該標段,了解其他報名該標段公司的相關情況,並告知宋祥。在報名期間,宋祥到報名處了解到另有十一家公司在投這個標,其中蒲某有六家、蔡某有五家,便用10萬元錢買了蔡某的五家公司資質,用18萬元買了蒲某的六家公司資質,掌握了所有參與競標的十七家公司資質。最後以侯文江持有資質的公司重慶昇宏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中標,中標項目金額為877.5萬元。
2009年5月,黔江區鴻莊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重慶黔永生態創業投資有限公司分別委托重慶國際投資諮詢集團有限公司渝東南分公司分別就『小傘壩廉租房一標段』和『天坪廉租房二標段』對外公開招標。廖小龍及石登坤(另案處理)商議決定投標上述兩個標段,廖小龍負責報名投標和收購其他公司資質,石登坤負責主要資金來源和聯系掛靠公司資質。
兩人在操作時,采取補償的方式將其他報名投標公司全部攬入自己的手中,從而掌控投標的主動權。廖小龍用這種方式中標幾個建築工程。
他們的靠山
特警支隊長
充當保護傘
涉案其中的侯天善,案發前是黔江區公安局的特警支隊支隊長。法院查明,2008年5月,侯天善、宋祥與葉紹忠等人在黔江區『紅葉子咖啡廳』內打牌,宋祥在打牌過程對葉紹忠的行為產生不滿,便安排侯文江、徐澤彪等人以舉報賭博為幌子擾亂『紅葉子咖啡廳』的正常經營秩序。紅葉子咖啡廳經營者程芳(葉紹忠妻子)便將此情況告知時任黔江區公安局城西派出所所長的侯天善,希望其制止被告人宋祥的行為。侯天善打電話制止宋祥的行為未果,程芳無奈請張某出面斡旋,並經張某之手向宋祥交納了5萬元錢,『紅葉子咖啡廳』纔得以恢復正常經營秩序。
2009年5月,時任黔江區公安局特警支隊支隊長的侯天善發現治安支隊槍庫內有一支雙管獵槍,便以打獵為由取出,並將該獵槍放置於自己的辦公室內直至案發。2010年2月5日,重慶市公安局得知情況後,在侯天善的辦公室內將該槍搜出,同時在侯天善的車上搜出三發獵槍彈,在侯天善的家中搜出三十發手槍彈。經鑒定,該獵槍系以火藥為動力發射槍彈的制式槍,發射制式12號獵槍彈,具備殺傷力,三發獵槍彈系12號獵槍彈,三十發手槍彈系『64』式7.62毫米手槍彈。
同時查明,涉案三十發手槍子彈系侯天善任黃溪派出所所長時,黔江區公安局依法配發給該所用於訓練,訓練結束後被告人侯天善未按規定上交剩餘子彈。
市四中院終審判決,侯天善犯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犯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決定合並執行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