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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23日舉行,對刑法修正案(八)草案進行第三次審議議。
草案規定,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經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草案規定,單位明知是偽造的發票而持有,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進行刑罰。
草案規定: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草案擬加大對累犯及故意殺人等重大犯罪的懲處力度,規定:對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