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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常委會23日進行第三次審議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加重了對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的刑罰。
此前的草案對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的規定作了修改,即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依照刑法相關規定處罰。
一些常委會委員和人大代表建議,要加重對這一犯罪的處罰,刪除『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中的『拘役』。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對此作出修改,規定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