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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常委會25日表決通過的刑法修正案(八)通過修改刑法條款,加大對涉黑犯罪的刑罰力度。
現行的刑法規定,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修改後的刑法將這一刑罰期限提高到七年以上,並處沒收財產。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庇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或者縱容黑社會性質的組織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刑罰期限也相應提高,由現行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改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由現行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改為『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修正案(八)還對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特征進行了描述。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應當同時具備四個特征:一是形成較穩定的犯罪組織,人數較多,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乾成員基本固定;二是有組織地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其他手段獲取經濟利益,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以支持該組織的活動;三是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多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四是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包庇或者縱容,稱霸一方,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內,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