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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常委會23日進行第三次審議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規定,單位持有偽造發票將被判處罰金,相關責任人也將受到處罰。
此前的草案增加了持有偽造的發票的犯罪,規定持有偽造的發票,數量較大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數量巨大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審議中,一些常委會委員、人大代表建議將『持有偽造的發票』修改為『明知是偽造的發票而持有』,以進一步明確罪與非罪的界限,並建議增加單位犯罪的規定。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這一規定改為:明知是偽造的發票而持有,數量較大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數量巨大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同時,增加規定:單位犯此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