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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幾年前的蘇丹紅事件、三聚氰胺事件,到最近發生的皮革奶事件、面條摻膠事件,頻頻發生的食品安全問題始終不斷刺激著老百姓的敏感神經,『加大對食品安全犯罪的處罰』成為普遍呼聲。
此次刑法修改,在食品安全犯罪規定中增加了一個適用條件,即除了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外,『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也將處以相關刑罰。
現行刑法規定,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50%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修正後的刑法,刪除了『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中的『拘役』,這意味著食品安全犯罪最低刑罰將變為有期徒刑;對於罰金,只提出『並處罰金』,沒有規定具體數額,這也為從經濟上加大處罰力度提供了操作空間。
惡意欠薪:拒付報酬正式列罪乾活拿錢,天經地義。但現實生活中,一些職工尤其是農民工以下跪、爬塔吊、跳樓等極端方式討薪的消息不時出現報端。惡意拖欠工資,已成為一個屢禁不止、久拖不決的社會問題。
針對『惡意欠薪』行為,刑法修正案(八)作出規定: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將「惡意欠薪」界定為犯罪行為,對改變當前「拖欠是正常現象」的錯誤觀念有重大意義,其威懾作用是肯定的。』中國人民大學勞動關系研究所副所長彭光華表示。(綜合人民日報海外版記者劉曉林、李有軍,『新華視點』記者周英峰、周婷玉、趙超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