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兔年春節長假剛結束,人們剛從春晚的娛樂氛圍中走出來,疑似名模宮如敏的幾百張艷照就出現在網友面前。繼『獸獸』、閆鳳嬌、薛璐等名模之後,『艷照門』再次出現。
青島律師段超認為,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傳播艷照涉嫌觸犯傳播淫穢物品罪,但『艷照門』事件大都不了了之。記者調查發現,除了立法缺失、模糊之外,受眾往往誤把『艷照門』當成純粹的娛樂新聞而一笑置之,相關職能部門也因取證困難而作罷。
不久前,一組疑似2010年世界名模大賽中國區冠軍宮如敏的不雅照,以三百多張的海量大肆出場。而在疑似宮如敏的艷照出現之前,『獸獸』、閆鳳嬌等人都曾因艷照『走紅』網絡。
記者調查發現,『艷照門』的主角在事後大都喊受害,但鮮有經紀公司、司法部門介入的情形,大都不了了之。其中原因何在?
中國政法大學一位不願具名的教授認為,在當事人隱私權保護方面,憲法、民法通則、侵權責任法等都有界定,規定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但是,很多法學專家認為,現有法律法規關於侵犯隱私行為的界定籠統模糊,究竟什麼是侵犯網絡隱私權的行為,侵權應承擔何種法律責任?無具體規定。這就導致在網絡社會各種勢力面前,關於保護個人隱私的普遍道義和共識往往顯得比較蒼白。剛剛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雖然規定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侵害他人隱私權的應該停止侵害並承擔相關法律責任,但仍然只是泛泛之論。
段超認為,在網絡上傳播艷照,應視為涉嫌傳播淫穢物品罪。根據我國刑法的相關規定,不以牟利為目的,利用互聯網、論壇傳播淫穢電子信息,情節嚴重的,構成傳播淫穢物品罪。
『如果是當事人自我炒作,屬於觸犯傳播淫穢物品罪;如果不是當事人自我炒作,那麼最初的散布與傳播者、間接傳播者不但觸犯了傳播淫穢物品罪,而且還構成了刑事上的侮辱罪和民事侵權行為。但是一個值得思考的問題是,間接傳播的網友應當怎樣認定其行為?他們的肆意傳播導致其影響力不亞於原始傳播者,從危害程度上應當說也構成了侵犯名譽權、隱私權的行為,但這在法律上是一個疑難問題,難在兩點:第一,取證難,何人所傳?傳了多少?影響多大?難以證明;第二,制裁難,即使通過證據認定了,但對眾多的網友如何制裁?不具可行性。』對於如何懲治傳播艷照,山東科技大學文法學院法學博士吳立志認為,其中頗有難度。
『為什麼那麼多「艷照門」都不了了之?除了法律缺失的原因,還有其他兩方面原因。』吳立志認為,第一,『艷照門』由於不侵害網友的直接利益,所以網友大都把『艷照門』當成八卦新聞一笑了之,而不是把它看作民事、刑事問題;第二,由於目前司法資源有限,在無人舉報的情況下,司法部門面臨取證難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