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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買車問題,男友悄悄從女友存折裡取走9.98萬,事後告訴女友取錢的事實,說准備去買車
爭吵9.98萬女友要求男友歸還,男友不還。爭吵中,女友開車載著男子去了派出所,男方被警方以涉嫌盜竊犯罪刑拘
界定9.98萬雙流法院一審認為,該男子的行為已經構成盜竊罪,判處男子有期徒刑10年並處罰金1萬元
天津北方網訊 男方在女友不知情的情況下從女方的存折裡取走9.98萬元,事後告訴女方自己取錢的事實,說准備去買車。女方要求歸還,男方不還。爭吵中,女方開車載著男子直接去派出所尋求解決,男方被警方以涉嫌盜竊犯罪刑拘。
昨日,成都商報記者獲悉,針對此事雙流法院日前判決認為,雖然雙方是同居關系,但同居中的一方對另一方的存款仍然沒有保管與支配的權利,其在對方不知情的情況下通過秘密手段竊取對方銀行存折內的現金佔為己有的行為,已經構成盜竊罪,判處男方有期徒刑10年並處罰金1萬元。
錢第二天就還給女方了,女方也出具了請求書聲稱去派出所只是想解決戀愛矛盾沒想追究刑事責任。目前,男方不服一審判決,已向成都中院提起上訴。
男子主動說取走女友存折9.98萬小浩和小蓮是2009年6月通過網絡相識並戀愛的,同年7月兩人開始同居生活。小蓮經營著一家建材廠,小浩來廠裡幫忙,小蓮負責小浩的吃住及零用錢。相處時間長了,兩人矛盾也多了,經常吵鬧著要分手。2010年4月初,兩人再次發生爭吵,小浩提出分手,並回到湖北老家。
經法院審理查明,在鬧矛盾的這段時間裡,雙方在電話中再次深度溝通並電話約定,小浩回成都廠裡幫忙,小蓮為小浩買一輛轎車。4月10日小浩回到成都,並於當日拿走了小蓮的存折。隨後,在4月12日、13日,小浩分兩次到銀行用小蓮的存折取款共計9.98萬元,將這筆錢存到自己朋友的銀行卡上。
4月13日,小浩將錢轉存完畢後,借與小蓮一同到西部汽車城看汽車的機會,把自己取款的事情告訴了小蓮。
據小蓮的陳述,當日下午2時許,小浩在小蓮的車裡說取走了10萬元。當時小蓮不信,因為銀行卡一直在小蓮身上,就沒有在意。一個小時後,小浩再次提起說真取走了10萬元,絕不騙人。隨後,小蓮准備到銀行核實,給小浩勸回了車裡。
小蓮回到車裡後,小浩掏出了存折並告訴小蓮錢是通過存折取的。後來小蓮通過銀行核實,錢果真少了。因為之前小蓮曾多次喊小浩幫忙取過錢,小浩知道存折密碼。小蓮此時要小浩把錢歸還,並表示還了錢就不再追究。哪知小浩不同意,聲稱取了就沒想還,並稱要拿錢去買車並資助妹妹讀書。
兩人為此在車上開始爭吵,從錢的問題吵到感情的問題,並再此提到了分手。小蓮一怒之下直接把車開到了派出所。兩人到派出所後,小蓮將整個事件過程告訴了警方,在一旁的小浩立即被警方控制。小浩在派出所內情緒激動,在警方審問過程中,小浩拒絕還錢,並將銀行卡丟棄到廁所後衝走。在警方和小蓮的勸說下,小浩纔打電話給他朋友,讓對方把錢退給回來。
男子構成盜竊罪 一審獲刑10年小蓮以為這樣就結束了,到派出所外給小浩買煙。回來時纔發現,小浩已被警方用手銬銬住。隨後,警方將小浩關押至看守所。4月14日,小浩因涉嫌盜竊罪被雙流縣公安局刑事拘留。事後,小浩的朋友迅速將錢轉給了小蓮。
知道事情嚴重了,4月18日和5月13日,小蓮分別向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出具了請求書,『我和小浩戀愛一年多,並打算小浩年滿22周歲就去登記……當時去派出所是想讓警察調解一下我們戀人之間的矛盾,並不是要追究小浩的刑事責任……』
2010年10月8日,雙流縣檢察院以盜竊罪對小浩提起公訴,雙流法院於2011年1月7日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法院認定小浩的行為構成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當事人系化名)
各方說法 一審法院: 同居無權支配戀人財產一審判決書中,雙流法院認為,小浩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竊取他人財物,且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
雙流法院一審認為,雖然小浩和小蓮系同居關系,但小浩對小蓮的存款仍然沒有保管與支配的權利,其在小蓮不知情的情況下采用秘密手段竊取小蓮的銀行存折內的現金佔為己有的行為已構成盜竊罪。鑒於小浩系初犯、贓款已追回,被害人已諒解等情形,法院在量刑時已酌情予以從輕處罰。
男子父母: 量刑過重 已提起上訴本案一審過後,小浩和他的父母都認為判決量刑過重,已向成都中院提起上訴。
小浩的父母表示,兒子是在與小蓮戀愛期間,在沒有與對方商量的情況下取走對方卡裡面的部分存款,如果他真的想佔有小蓮的錢,就不會只取部分存款,並事後主動告訴小蓮。而小浩當時准備把取的錢主要用於購買雙方說好的年底要買的汽車,這應是戀人之間處理財產方面的矛盾。2月24日下午,小蓮給成都商報記者打來電話,她表示事發後她已經與小浩分手,一審前自己已經盡了最大的努力,不願意對此案再多說什麼。小浩的二審辯護人,四川致高律師事務所律師艾述洪接受成都商報記者采訪時透露了二審辯護思路。艾律師期待二審在認定自首情節的基礎上,充分考慮小浩具有退贓、取得受害人諒解、初犯、動機單純等諸多量刑情節,依法予以改判。(成都商報記者鄭鈺飛實習生黃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