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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
2010年12月24日,張某在某商場看中了一雙價格200元的皮鞋,問銷售人員是不是真皮的,售貨員告知張某絕對是真皮的,張某就買了這雙皮鞋。回家後,張某穿上鞋子感覺不是真皮,便找到技術質量監督局質量鑒定中心要求鑒定。經鑒定,這雙鞋子是用人造革制作而非真皮。張某遂找到商場要求退貨並賠償鑒定費,同時要求商場另外再賠償200元。商場表示可以退貨,但不同意額外賠償200元和鑒定費。無奈之下,張某將該商場起訴至法院。
【法院判決】
法院認為,本案中張某問商場銷售人員是不是真皮,在銷售人員告知為真皮的情況下,張某纔買了這雙鞋,因而銷售人員的欺詐行為使張某作出了錯誤的意思表示,故張某要求退貨、賠償鑒定費,另額外賠償200元的要求,具有法律依據,法院應予以支持。
最終判決商場賠償消費者鑒定費,退貨返款,並額外賠償消費者200元。
【律師評析】
本案是一起消費者維權案件。爭議的焦點為,商場的行為是否構成欺詐。筆者認為,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商場的行為構成欺詐,法院應當支持消費者提出的要求商場賠償的請求。
首先,欺詐行為的定義。《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乾問題的意見(試行)》第六十八條:『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本案中,張某購買的是以人造革為原材料制造的皮鞋,而商場的售貨員卻告知其該皮鞋絕對是真皮制成。可以認定商場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張某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並基於這種錯誤認識而作出購買的決定,該欺詐行為侵犯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其次,《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九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中明確了雙倍賠償,有力地保護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本案中,張某購買皮鞋的行為無疑是一種消費行為,商場售貨員的行為屬於欺詐消費者的行為。根據上述法律的規定,商場應當返還張某購鞋款200元;另增加賠償張某購鞋款的一倍,即200元。
最後,張某鑒定商品支出的鑒定費用應由經營者支付。根據《天津市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消費者與經營者因商品或者服務質量發生爭議的……雙方可以約定委托或者由受理機關、組織指定專門機構進行檢測、鑒定……檢測、鑒定結果證明商品或者服務質量不符合標准或者約定的,該費用由經營者承擔;符合標准或者約定的,該費用由消費者承擔。』本案不符合雙方的約定,故該鑒定費用應由經營者支付。
綜上所述,商場應當支付鑒定費,退貨返款,並額外賠償消費者200元。
筆者提醒廣大的經營者,若只注重追求自身的收益,對消費者的利益卻視而不見,最終就會出現本案中的結果。同時,作為消費者,也應該學會依法維權,當遇到此類事件發生,應及時向有關機關舉報,必要時,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四十九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乾問題的意見(試行)》
第六十八條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
擊水律師事務所:徐國強鮑宏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