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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一市民乘公交車外出期間遭遇車禍,並因此受傷,後兩次住院。公交公司雖然支付了全部醫療費,但在該乘客誤工費、護理費等的賠償問題上,雙方一直存有爭議,並為此成訟。日前,東麗區法院審理後,一審判令被告公交公司賠償誤工費、陪伴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共計4萬餘元。
2010年2月6日7時30分,市民肖某乘坐公交車外出,當車行至津濱大道雪蓮橋西側上橋處時,與一輛大客車相撞,肖某因此受傷。經交管部門認定,肖某和公交車司機均無責任。受傷當日經醫院診斷,肖某傷情為『寰樞關節半脫位、頸椎病』,並住院治療。同年4月14日出院。2010年5月10日至2010年6月8日,肖某再次住院進行治療。出院後,醫院為肖某開具休假證明至2010年12月28日。肖某治療期間,公交車所屬公交公司為肖某支付了全部醫療費用共計2.8萬餘元。此後,因雙方就誤工費、護理費、經濟損失費等賠償問題無法達成一致意見,肖某將公交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審理後認為,原告乘坐被告公交車輛,被告應當將原告安全運送到目的地。《合同法》第302條規定:『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原告受傷後,被告已支付了原告全部醫療費用,法院予以認可。原告主張的誤工費未超過法律規定,予以支持。陪伴誤工費按照原告提供的陪伴人因陪伴誤工減少收入6206元予以確定。原告要求的住院伙食補助費符合法律規定,按照原告住院天數即96天,每日50元計算,共計4800元。原告要求的房屋租賃費等經濟損失缺乏法律依據,不予支持。綜上,法院作出前述判決。(記者孫啟明通訊員麗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