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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昌奎案的二審判決是認真審慎的、按程序進行的,改判有事實、法律和刑事政策的依據。』6日,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趙建生說,『網民對判決提出的異議,都只是觀念的問題,是殺人償命的傳統意識與現代司法理念、國家刑事政策的差異,這些都是可以公開來探討的。』
身背兩條人命的李昌奎二審被改判死緩引發網絡大討論後,雲南省高院表示已重新核查此案。6日,雲南省高院組織媒體通氣會,對李昌奎案進行探討。藥家鑫都判死刑了,為什麼李昌奎判死緩?自首是否是『免死牌』?不殺是否會放縱犯罪……會上,雲南省高院副院長趙建生、田成有,刑四庭庭長趙林對網絡上的質疑一一作了回應和探討。
高院回應>>>>>>>>>
判決程序合法,案件不存在『黑幕』
『對每一個判決,每個人有其不同的理解,法院不能聽到哪邊呼聲大,就倒向哪邊。』雲南省高院兩位副院長說,高院對於李昌奎的二審判決是『認真審慎的,按程序進行的,合法的』。此案『沒有什麼黑幕』,李昌奎家住農村,家庭經濟困難,更沒有什麼『背景』,連還被害人的錢都很困難,更不可能行賄法官,法官是在其裁量權范圍內來審判的。
他們介紹說,判決不是一兩個法官做出來的,而是經過了審判委員會。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可能被判處死刑的案件都要通過審判委員會來討論決定。而高院審判委員會目前有27名成員,每次要成員過半(14人以上)同意判決結果,纔能作出判決,李昌奎案也不例外。因此,『該案的程序是完全合法的,事實證據也清楚,只是在適用法律上,大家有不同的意見。』
李昌奎案屬民間矛盾,社會危害相對較小
李昌奎案的社會危害性到底有多大?趙建生首先講了兩個案例。在某小區,一名小偷通過踩點發現某戶人家總是沒人,一天晚上他翻牆進去,沒想到遇到出差回來的主人,主人大叫、反抗,小偷拿出事先准備的刀將其殺害,搶了東西逃走。一時間,小區住戶家家緊張、恐懼,紛紛裝防盜門、防盜窗。也是在這個小區,一對夫婦發生矛盾,丈夫將妻子、岳母都殺死了。而這成了小區住戶茶餘飯後的談資,他們指責該男子殘忍、不孝順。
這兩個案例代表著故意殺人案件的兩種類型,一種是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故意殺人,另一種是由於民間矛盾、婚姻家庭或鄰裡糾紛引發的故意殺人。第一種是針對不特定對象,對民眾的安全感有極大影響,社會危害性極大;第二種是針對特定對象,社會危害性相對小一些。
而李昌奎案中,被告人和被害人在同一個村,李昌奎還向王家飛提過親,因為兩家發生了糾紛李昌奎纔從外地趕回並實施了犯罪。因此,案件屬於第二種類型。
『殺人償命』傳統與『少殺慎殺』理念有差異
『同樣是死刑,社會危害不同,就要區別對待。』趙建生說,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對因民間矛盾、婚姻家庭矛盾或鄰裡糾紛引發的案件,適用死刑要十分慎重。這是對『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貫徹,也是國家站在社會總體角度制定的刑事司法政策。這與我國傳統意識中的『殺人償命』有著一定的差異。
2007年,國家將死刑核准權收歸最高法院。今年的刑法大修中又廢除了13種死刑。
趙建生說。目前整個社會還是有根深蒂固的『殺人償命』、『同態復仇』意識,而我們的司法理念要求少殺、慎殺。當法官要剝奪一個人的生命時,必然要慎之又慎,要考慮各種各樣的東西。
自首不是必然從輕處罰,並非『免死牌』
關於網民熱議的自首是否成了『免死牌』,趙建生說,自首是刑法的一項重要內容,目的是分化、瓦解犯罪,教育改造犯罪分子。
他表示,法律規定,自首的『可以』從輕處罰,但不是必然從輕處罰,對一些犯罪情節特別惡劣、社會危害性極大的案件,可以不從輕處罰。但從立法的目的上來看,是鼓勵犯罪分子投案自首的。李昌奎案中,他確實是有投案情節的,這就要看法官對具體情況的分析來判斷是否適用自首。
田成有說,一個人如果有悔罪之心,能自首、如實交代,就可以得到一些寬容。否則以後沒人會選擇自首了。『整個社會應該更理性、寬容一些。』
殺?還是不殺?
雲南昭通男子李昌奎奸殺少女摔死男童案一審判死刑,二審又因『自首』改判死緩,近日引起社會關注。
有網友表示,『這樣一個十惡不赦的家伙,怎麼能因自首就判死緩?雲南高院為什麼還要對他人性化關懷,顯示仁慈呢?』雲南省高院副院長趙建生則說,當法官要剝奪一個人的生命時,必然要慎之又慎。
當輿論的激憤和法律的嚴謹碰撞時,法官如何駕馭法律通過這個三岔路口固然值得圍觀,但大眾如何理性看待最後結果,了解法律本意也是必須有的功課。
同樣是死刑,社會危害不同,就要區別對待。最高法院要求,對因民間矛盾、婚姻家庭矛盾或鄰裡糾紛引發的案件,適用死刑要十分慎重。這是對『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貫徹,也是國家站在社會總體角度制定的刑事司法政策。這與我國傳統意識中的『殺人償命』理念有著一定的差異。
——雲南省高院副院長趙建生
殺還是不殺,法院會認真對待輿論的建議,但是不能以此來判案,要以國家刑事政策和法律來進行。而我們的社會需要更理性一些,不能以公眾狂歡的方式判一個人死刑。
——雲南省高院副院長田成有
-相關案件
懷恨殘殺朋友死刑改判死緩
法官:殺了他兩家將世代結仇,留著他還可給這家人贖罪
李昌奎案是由雲南省高院刑四庭審理的。6日,該庭庭長趙林說,他們2007年判的一個案子,跟此案有些相似。20多歲的男子彭某在昆明一酒店做車場管理員,與酒店一名保安是好朋友。但是這名保安在不同場合取笑他,於是他懷恨在心,猛捅數刀將保安殺死。
被捕後,昆明中院對彭某判處死刑。他上訴到省高院。被害人的父親是一名村乾部,當時他要求維持死刑。法官考慮到雙方都是農民,經濟條件不好,做被害人父親的工作,得知是因為彭某家屬從來沒出面道聲歉,他們是『賭一口氣』。法官將這個情況告知了彭某家屬。
隨後,彭家貸款6萬元,來到法院送給被害人父親。彭某的姐姐一進門就給被害人父親跪下,哭著說:『我弟弟給你們造成了傷害,我願替他贖罪,你們失去了兒子,我給你們做女兒,請饒他一命!』隨後,她買了慰問品,坐了7個多小時車來到祿勸山區被害人家裡,表達歉意。老人動容了,隨後,寫了一份『諒解書』。
法官充分綜合彭某的認罪態度、積極賠償並取得受害人家屬諒解等情況,改判了死緩。『彭某沒有自首情節,但是他殺人存在一定原因,還沒到非要判處極刑的地步。殺了他兩家就要世代結仇,留著他還可以給這家人贖罪。』
為何不判死刑?
網民們最關注的是,同是自首,李昌奎奸殺少女摔死男童,犯罪情節比藥家鑫還『惡劣』,為什麼藥家鑫都判處死刑了,而李昌奎改判了死緩?對此,趙建生說,老百姓將不同的案件作對比,是正常思維,不過法院要向老百姓解釋清楚原因,確實是個難題。因為法官作為一個國家刑事司法政策的執行者,掌握著生殺大權,殺還是不殺?對一個人是否有判處極刑的必要?他要比一般老百姓考慮的多得多。法律不僅要懲罰一個人,也要挽救一個人。
田成有指出,李昌奎與受害者是鄰居,之前有感情糾紛,兩家有民間糾紛,其犯罪有一定的原因。『法律不是苛刻到1+1=2那種情況,否則就成了概念法學了。』他說,一個法官,只要依法辦案,合乎法律程序,在法律適用上是可以有探討的空間的。『昭通中院的一審判決雖然和高院的判決不一樣,但都是本著審慎的態度依法作出的。』
判決書中為何
不寫清楚理由?
不少網民認為此案的判決抽象簡單,不足以服眾。昭通中院一審認為:李昌奎雖有自首情節,但依法不足以從輕處罰,所以判死刑;雲南高院二審認為:雖然李昌奎罪惡極大,但有自首、積極賠償情節,所以判死緩。人命關天,可這兩套『雖然……但是』都沒有把道理講到明處。
趙建生說,這是由我國的司法制度決定的,判決書的書寫是概括式的,法官不能自由發揮。因為我們是大陸法系國家。『英美法系有些法官的一個判決,跟一本書一樣』。他說,在西方,對案件判決的依據除了法律外還有『法官的良知』,因此,法官要寫清楚他的良知給公眾看。反過來,他們選任的法官一般都很有威望,對法官的保護制度也很完善,所以,法官可以在判決上可以自由發揮。而『我們的司法還沒有發展到那一步。』
不殺是否會放縱犯罪?
如果一味強調少殺、慎殺甚至廢除死刑,會不會讓犯罪分子有僥幸心理、放縱犯罪呢?對此,趙建生表示,任何事物有利有弊,只有權衡利弊後選擇利大於弊的方案。法學家貝卡利亞曾說過:『刑罰的威懾力不在於其嚴酷性而在於其不可避免性。』刑罰即使再嚴厲,如果一個人犯罪後得不到處罰,那麼嚴厲對他來說也沒有什麼用。刑罰不那麼嚴厲,但一個人犯罪後,如果無論他逃到任何地方,都不可避免會受到處罰,那麼他就認為犯罪受處罰是不可避免的,犯罪時就會『三思而後行』了。
他說,並不是要放縱犯罪,李昌奎也受到判死緩的嚴厲處罰了。刑罰的威懾力是可以體現的。
田成有則強調,殺還是不殺,法院會認真對待輿論的建議,但是不能以此來判案,要以國家刑事政策和法律來進行。而我們的社會需要更理性一些,不能以公眾狂歡的方式判一個人死刑。
據悉,雲南省高院對該案的審查結果將於近期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