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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個月前,在杭州打工的張青到銀行給家裡匯款時,發現自己還沒插卡,按鍵時ATM機就自動『吐錢』,接連摁了六次之後,取出來的10500元卻成了『燙手山芋』。兩小時後,他就向警方自首。只是,因為過分慌張,他又把錢弄丟了。盡管事後張青用自己的錢歸還失主,但是,他還是因涉嫌信用卡詐騙罪被杭州江乾區檢察院提起公訴。
這則新聞在眾多門戶網站被冠以《男子ATM機前『撿錢』後自首還錢仍被刑事處罰》的標題,一時間,網絡輿論洶湧,許多網民為張青喊冤,認為他比許霆更冤。
但需要告訴網民的是,『標題黨』害死人。如果說張青果真沒有插卡,而ATM機出了故障自動『吐錢』,那麼,張青就跟許霆案雷同,但實際情形並非如此。報道說:『張青走到ATM取款機前,發現ATM機的頁面並不是以前經常看到提示插卡的頁面,而是顯示有『取款』、『查詢餘額』、『退卡』等的頁面』,這時,他按『取款』取了2000元,可以說,此時他是不知情,他的行為是不當得利,但接下來的第二次取500元錢後,他『查了一下餘額,發現賬戶顯示裡面有6萬多元。這時,他突然意識到,可能是前面的客戶把銀行卡給忘在ATM機裡了。』但他又取了四次錢共計8000元。所以,張青的行為並不是『撿錢』,而是騙錢了。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拾得他人信用卡並在自動櫃員機上使用的行為,屬於刑法第196條第1款第3項規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構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張青這種行為相當於在ATM機上撿到別人的卡,又冒用別人的名義在機子上操作取錢,理應被追究刑事責任。
當然,網站標題在『撿錢』中也打了雙引號,不過,有多少網民有耐心看完全文呢?實際上,報紙的標題是《ATM機『自動吐錢』年輕油漆工成為杭州版的『許霆』》,同樣有誤導之嫌,其一,ATM機根本就沒有『自動吐錢』,是張青自己操作之下吐的錢;其二,許霆取錢是因為ATM機出了故障,而張青的取錢,機子並沒有出故障。
當然,張青及時投案自首和歸還錢的行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但這並不能成為他不負刑事責任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