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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瑣事,一方的女兒和另一方的母親發生口角進而廝打起來,而後雙方各自的母親和女兒趕到後,同樣意氣用事地加入爭斗,結果其中一方的母女倆一起受傷,另一方被判賠償損失。
法院在審理中查明,被告張某與其外祖母居住在河北區金鍾河大街一居室內。2009年10月22日12時左右,張某的鄰居董某在自家屋內與其家人聊天時,經過門邊的張某認為二人在說她家閑話,雙方發生口角,進而互相廝打在一起。稍後張某母親來到院內。而董某的女兒在院內聽到母親與張某打架之事,隨即進院。於是,張某母親又與董某女兒廝拽在一起。前後爭斗中,董某和女兒身上多處皮膚被抓傷,並稱一條白金項鏈不見,一條珍珠項鏈損壞。
法院一審審理中認為,原、被告互相謾罵、廝打,在糾紛發生時不能冷靜處理,應對造成的損失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關於原告要求賠償白金項鏈的主張,因其未能提供證據證明該損失為此次糾紛發生時被告的行為所致,故不予支持。綜上所述,判決張某母女共賠償董某母女珍珠項鏈損失、醫藥費等計200餘元。(記者王學軍通訊員鄭東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