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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老漢家住古城街道,未經審批在家中天井建了3個簡易棚,之後,主屋東邊的天井內又多了一間磚木房和兩間簡易房。浙江省臨海市國土部門在1999年對老漢在天井建造的房屋作出罰款處罰。2005年,沈老漢又封閉了主屋底層東西兩側南陽臺和二層樓的三間南陽臺,並在三層南邊露臺的東西兩側各建了個衛生間,還在兩個衛生間之間搭了個簡易棚。當年7月,臨海市建設規劃局對沈老漢封閉底層和二層陽臺的行為作出處罰,罰款2000元。
2010年7月27日,臨海市城管局再次對沈老漢作出處罰決定,責令沈老漢限期拆除上述違章建築。沈老漢不服,向臨海市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政府作出決定維持城管局的處罰。2010年12月,沈老漢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011年3月,浙江省天臺縣法院認為,根據城鄉規劃法規定,對違法建築作出限期拆除處罰的前提是,違法建築影響城鄉規劃,並且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而在沈老漢案件中,城管局雖然認定原告的違章建築嚴重影響城鄉規劃,卻沒能提供該違章建築所在地規劃方面的證據。據此,法院認定臨海城管局作出處罰決定的主要證據不足,應予撤銷。臨海市城管局不服天臺法院判決,隨後向臺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近日,市中級人民法院維持天臺法院一審判決,判令臨海城管局撤銷處罰。
(朱利明章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