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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
行政訴訟法至今已走過了20多年的歷史,它保護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的合法權益,也維護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政。最重要的是它讓所有的中國人都懂得:『權力』必須服從於法律。
若權力得不到有效的監督和制約,就可能損害公眾的利益。一旦利益受損,我們就有維護自身權益的權利;如果政府機關能夠依法行政,也不怕公眾的質疑。
同時,只有在完善法律法規的同時,真正建立起責任追究機制,讓那些違法的『官』能夠吸取教訓,同時警示他人。
戶口未遷出卻失去土地補償分配權
出嫁女索村民待遇終獲勝
嫁出去的女兒,真的如潑出去的水,無法享受自己應有的待遇嗎?出嫁後戶口仍在『娘家』的楊秋娥,就面臨這一困擾,村裡給村民分征地補償費,就是沒了她的那一份。近日,這起備受關注的出嫁女訴村委會和村民小組案有了結果,湖北省武漢市黃陂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令被告村委會及村民小組二組補發楊秋娥人口安置費31223元。
楊秋娥出生在黃陂區盤龍城葉店村,出嫁前在該村耕種0.45畝地。1992年,楊秋娥與橫店村村民結為夫妻,但並未將戶口遷出葉店村,還繼續在其分配的土地上耕種。近年來,楊家樓子灣的集體土地被征用,相關征地的補償款都會交給葉店村委會。補償款的分配基本上是分成按人頭分配和按土地分配兩大塊來進行的,按人頭分配的部分即人口安置費,以戶口為依據。依據村委會和村民小組制定的《楊家樓子灣關於土地分配的方案》,排除了出嫁女按人口分配補償費的權利。
楊秋娥認為,該方案侵犯了她作為村民應該享有的合法權益,便向黃陂區法院起訴,要求補發歷次土地征用應分配的補償款,共計3萬餘元。但黃陂區法院以楊秋娥的請求不屬於民事訴訟受案范圍為由,裁定不予受理。楊秋娥不服,上訴至武漢市中院,也被駁回。無奈,楊秋娥向湖北省高院申請再審,省高院提審後認為,該案系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民事糾紛,屬法院民事訴訟的受理范圍,指令黃陂區法院審理此案。
黃陂區法院於2010年12月開庭審理了此案。法院審理後認為,楊秋娥登記結婚後,戶口一直保留在葉店村而未遷出,承包土地也在繼續耕種並負擔稅費,其生產、生活並未脫離葉店村,楊秋娥具有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資格,應享有同其他村民享有的一切同等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收耕地的補償費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葉店村楊家樓子灣關於土地分配方案中對屬於該集體的經濟組織成員都登記在冊,確認了每人應分得的土地補償費和人口安置補助費,楊秋娥既已分得了土地補償費,則理應獲得人口安置補助費。對於楊秋娥要求兩被告補發其歷次應獲得的人口安置補助費的訴請,法院予以支持。至於原告關於賠償交通損失費的要求,由於依據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據此,法院作出了如上判決。
(詹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