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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乾問題的解釋(三)》實施以來,其關於夫妻離婚時房產分割條文始終引起民間熱議。網上有人稱,其“大男子主義太嚴重”;不少網友認為,新婚姻法是男人的“福音”。為此,記者專門諮詢了長期從事離婚訴訟代理的擊水律師事務所女律師齊躍。她認為,在“男方買房”前提下,部分群眾對女方權益缺失產生了誤讀,司法實踐中,《婚姻法解釋(三)》仍給予了女性在權益上的很大保護。
單方買房:不妨礙“意思自治”
《婚姻法解釋(三)》中“明確婚後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不動產,其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很多女性在看到此種解釋後都認為,該解釋對於女性不公平。因為生活中大多數情況下房產都是由男方購買,這樣一來一旦離婚,女方很可能被“淨身出戶”。對此,齊律師認為,我國現行《婚姻法》遵從的是“意思自治”原則,只要夫妻雙方事先達成協議,那麼完全可以按照雙方事先的約定處分財產。
“假如雙方未達成協議,那麼在處分財產時就會面臨非常尷尬的局面,所以纔會有婚姻法的司法解釋。”齊律師指出,司法解釋中很多條文都明確了雙方可以針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約定。同時,《婚姻法》第19條也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的財產。齊律師表示,法律所確保的只是一個底線,保護最起碼的雙方權益。
“問題就在於,許多中國人在結婚時不好意思談權利,也不好意思簽訂協議、做公證,為將來的財產分配埋下了隱患。”齊律師認為,這次的司法解釋也是一個契機,讓夫妻雙方能夠在婚前好好審慎自己的權利,簽訂契約。只要雙方注意,約定的形式一定要保證是書面明確約定,且關於房產的約定一定要到公證處公證,就可以很好地保障自己的權益。
共同還貸:可依“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原則
除由單方“全權負責”買房外,生活中常出現的一種情況是夫妻中由一方支付首付款,雙方共同還貸供房。齊律師認為,未支付首付款但參與還貸的一方大可不必擔心離婚時分不到房產。因為依照《婚姻法解釋(三)》第10條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也就是說,對於婚後參與還貸的一方來說,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在離婚時均應根據《婚姻法》規定的依“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且補償的款項不會只是對方在婚姻關系期間的還貸款,還有該房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產生的增值部分。
《婚姻法》:一直注重保護婦女兒童權益
除可能被部分女性“誤讀”的相關條文外,事實上《婚姻法解釋(三)》中的一些條款反而著重明確並保護了婦女權益。“例如第9條中規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為由請求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這就對女性的生育權給予了更大的自由。”
齊律師認為,《婚姻法》事實上一直在注重保護婦女兒童權益。“在《婚姻法》和《婚姻法解釋(一)》中,部分條款也規定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齊律師解釋說,按照《婚姻法》和《婚姻法解釋(一)》規定,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一方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或一方離婚後沒有住處;而“適當幫助”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權,或者是所有權。
齊律師建議廣大女性朋友,完全可以利用這些條文來保護自己的權益。如果離婚後沒有房屋居住或者個人財產無法維持基本生活,那麼女方可以在離婚時提出在財產分割時要求男方進行幫助。幫助形式也不僅僅局限於錢,還可以要求對男方名下的房屋繼續居住。本報記者解金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