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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東明8月28日訊(記者董夢婕通訊員朱殿立)預付式消費卡作為新興的消費方式,近年來廣為流行。攜帶消費卡消費,省得付現金麻煩,但往往會遇到不良商家的忽悠,讓你的消費卡作廢。8月25日,家住東明縣的李先生來到東明縣消費者協會,訴說他的千元消費卡過期被強制作的廢窩火事。通過消協工作人員的調解,最終,商家為李先生辦理了消費卡延期處理。
2010年春節前,做飯店生意的李先生在某知名品牌服裝店以每張450元的價格購買了15張面值為500元的消費卡,作為年終獎勵送給員工,當時還剩下兩張消費卡沒有送完。今年由於上大學的兒子即將開學,8月25日,李先生來到該服裝店為孩子選購了一件休閑褲和一件襯衣,在用消費卡消費時,卻被售貨員告知,他的消費卡有效截止日期是2011年6月30日,已過最後期限。
李先生覺得商家此舉做得不合理,遂向該服裝店的負責人提出,將卡內的錢退還,遭到該負責人的拒絕。『我的消費卡裡還有1000塊錢,憑什麼你說作廢就作廢?』李先生十分氣憤,與商家理論未果,一怒之下到東明縣消費者協會進行投訴。
接到投訴後,消協工作人員來到該服裝店現場調解。該服裝店老板劉某表示,李先生購買卡時,有效期已清楚地寫在消費卡上,雙方已形成約定,是李先生沒有及時消費。
消協工作人員認為,屬於商家為發行的消費卡設定使用期限,商家強迫消費者在規定的時間內消費,違反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相關規定;同時,如果在規定的時間
內卡內現金沒有消費,消費卡過
期作廢,卡內現金被商家沒收,
這是商家沒有提供商品或服
務就獲益,屬於不當得利行
為,違反了《合同法》。因
此,消費卡的限期消費
合同並不生效。給消
費卡設定使用期限
是商家單方面約
定,是『霸王條
款』,不具法
律效力。
在消協工
作人員的教育
下,該服裝店
負責人認識到了
自己的錯誤,承諾以
後不會再出現類似的
情況,並為李先生
辦理了消費卡
延期處理。
延伸閱讀
消費卡五樁罪
買卡後商店失蹤,這是最多的一種投訴。
以連鎖店消費推銷卡,消費者在其他分店使用時,卻被要求加付其他費用。
推銷時講得天花亂墜,使用時名不副實,而且死無對證。
持卡消費設置關卡,比現金消費花費還高,消費者得不到實惠還挨宰。
辦卡後使用頻率不高,一年用不了幾次,超過期限後消費卡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