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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一名中年婦女在超市拿了兩個免費提供的包裝袋,結果被超市保安攔下檢查。該婦女怒火攻心犯了高血壓。日前,其提起訴訟,要求超市賠償其經濟和精神損失。本市南開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爲,多取兩隻免費包裝袋與偷盜的性質不同,被告超市在未明示的情況下,要求檢查原告購買的全部商品的行爲過當。因此判令超市的上級公司賠償原告醫療費和交通費628元。超市對此承擔連帶責任。
有爭議包裝袋“免費”認識有差異
婦女劉某訴稱,2010年10月25日下午4時許,她在天津市人人樂三馬路購物廣場購物結賬後,走到離賣場入口約5米處之時,被兩個男子前後攔截,要求她將包內物品拿出來。又跑來四五個人,指責她偷拿超市物品。她報警後,警察趕到現場,她將包內的雞胸一袋、小票一張,還有超市免費提供的兩個帶有兩排小圓孔的塑料包裝袋倒出供檢查。經被告掃描確認,票物相符,並已交款。期間,她被限制人身自由近兩個小時。
事發後,她身體出現極度不適,經民警同意,其前往醫院就診。後被診斷爲高血壓,醫生建議休假五天。爲解決此事,她前往超市前臺、辦公室或派出所達20餘次。但被告並無解決此事的誠意。故起訴要求被告賠償其醫藥費、誤工費、交通費等各項經濟損失1590餘元,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元。
被告人人樂表示,對於免費提供的包裝袋,劉某理解有誤。被告超市只給需要購物的顧客提供包裝袋,達到包裝要求就可以,並非隨意拿取。因此,被告工作人員懷疑劉某拿了超市的東西。被告工作人員發現劉某將不是免費的物品放進其包內,履行工作職責並無過錯。對於此次事件發生,被告的做法是正確的,劉某的訴訟請求於法無據,故請求法庭駁回原告劉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認爲,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時,其享有人格尊嚴得到尊重的權利。原告到被告處購買商品時多取兩隻免費包裝袋,在性質上與偷盜出售的商品截然不同。包裝袋的使用範圍應事先在商場內以告示的形式予以明示。被告的保安人員發現原告只是多拿了包裝袋,提示原告放回即可。而要求檢查原告購買的全部商品的行爲過當。且在攔截原告時亦未及時亮明身份。故被告對糾紛的發生負有過錯責任。對原告在長時間解決糾紛的過程中,因身體不適造成的經濟損失,被告應予賠償。關於精神損害撫慰金一節,因原告該主張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律師說要尊重消費者人格尊嚴
針對此案,本市益清律師事務所律師楊玥表示,消費者在商場購物時,經營者應保證消費者的人身、財產安全。更爲重要的是,消費者的人格尊嚴必須得到尊重。
楊玥建議,超市保安人員應該區分盜竊與拿走免費物品的界限,並區別對待兩類行爲。即便一些人存在盜竊行爲,超市也應及時通知警方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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