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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細則》規定,需要進入建築物查處違法行為,當事人拒不合作的,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應當提請公安機關協助,公安機關應當予以配合。
《細則》規定,下列違法行為經責令改正後又實施的,屬於不同時間段發生的新違法行為:(一)佔用公共場所設攤經營、兜售物品;(二)超出門窗和外牆設攤經營;(三)超出規定時間施工。對上述行為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有權予以處罰。
《細則》規定,在調查取證時,當事人應當按照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的要求提供執法文書送達地址並填寫送達地址確認書。當事人填寫的送達地址等信息不准確、變更送達地址未及時告知、受送達人或者其所指定的代收人拒絕簽收,導致當事人逾期或者未能收到執法文書的,視為送達。
《細則》規定,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在查處違法行為時,對登記保存或者扣押的工具和物品當場難以清點的,可以直接封存入證據箱(袋)等證據收集容器予以保存。
圖/陳海
新版《廣州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細則》10月9日起實施,不僅城管執法職能進一步細化,而且新職能擴充一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