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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來,天津海事法院立足自身工作特點,在以下三個方面積極探索發揮職能作用的有效方法和舉措。
立足管轄跨地域特點,着力搭建便民訴訟和服務涉海經濟發展網絡
多年來,天津海事法院着眼於海事管轄跨地域特點,積極探索巡迴審判模式,不斷加大巡迴審判力度,在方便羣衆訴訟、化解矛盾糾紛、促進社會和諧、擴大海事司法影響等方面發揮了積極的作用。但是隨着涉海經濟的快速發展,海事案件類型的不斷擴大、人民羣衆對海事訴訟的需求越來越高,天津海事法院感到僅靠本院巡迴審判庭、秦皇島派出法庭和曹妃甸派出法庭難以滿足轄區內人民羣衆的海事訴訟需求,經過充分調研,天津海事法院在天津東疆保稅港區、臨港工業區,河北省石家莊內陸無水港、黃驊港以及內蒙古包頭內陸無水港和山西侯馬內陸無水港等地設立了14個巡迴審判點。巡迴審判點的設立,不僅方便了羣衆訴訟,而且擴大了服務涉海經濟發展領域和海事司法管轄權。目前,天津海事法院初步形成了院審判庭與巡迴審判庭相結合、巡迴審判庭與巡迴審判點相結合、派出法庭與巡迴審判庭相結合以及派出法庭與巡迴審判點相結合四位一體無縫隙的巡迴審判機制,搭建了司法便民平臺。
兩個派出法庭和巡迴審判庭按照分工,定期和不定期對各點進行巡迴審判,就地立案,簡單案件就地審理,現場答疑解難,有效緩解了人民羣衆訴訟難問題,擴大了海事司法影響。同時,天津海事法院以巡迴審判點爲依託,每年都要深入天津濱海新區和河北、山西、內蒙古等地涉海企事業單位進行走訪調研,瞭解企業需求,解決法律難題,提出司法建議,爲促進轄區內涉海經濟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據不完全統計,近三年來,共組織訴前調解案件百餘件,開展巡迴審判百餘次,召開座談會60餘次,爲200餘家企業提供過法律服務,與200餘家企業建立了服務聯繫,受到了涉海企業的高度評價。
立足化解矛盾糾紛,努力構建大調解工作機制
近年來,天津海事法院根據海事案件類型不同及主體不同,在實踐中不斷探索和創新,全方位地構建“大調解”工作機制。一是建立由涉海行政主管部門參與的調解機制。針對海洋環境污染、船舶碰撞等案件專業性較強以及漁民養殖業的特點,天津海事法院分別與天津和河北省海事局、漁政漁港監督管理處建立了訴訟調解工作聯絡機制。此項機制的建立,進一步加強了天津海事法院與涉海行政主管部門的協調與配合,爲有效化解矛盾糾紛發揮了積極的作用。二是建立由行業協會參與的調解機制。天津海事法院與天津和河北省漁民協會、國際貨運代理協會分別建立了大調解機制,聘任了公道正派、懂法律的同志擔任人民調解員,向其頒發了聘書,爲穩妥處理涉漁案件、貨運代理案件,化解矛盾糾紛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三是建立由村民委員會參與的調解機制。爲有效解決各巡迴審判點及黃驊地區產生的糾紛,天津海事法院根據巡迴審判工作流動性較大的特點,積極與所轄地區的村委會建立長期的聯絡溝通渠道,聘請有關村委會成員作爲人民調解員,爲及時掌握情況,化解矛盾糾紛發揮了積極的作用。目前,天津海事法院初步建立了“法庭、巡迴審判點、調解員”三位一體的多元糾紛解決機制,通過充分發揮相關專業人員的作用,每年案件調撤率達到65%以上,在有些案件的處理中,司法調解員發揮了積極的作用。
立足培養高素質的人才,大力加強隊伍建設
爲切實提高法官處理重大、複雜、疑難案件的能力,天津海事法院在以下三個方面搭建平臺,不斷拓寬法官學習交流渠道。一是加強與高院的學習交流。二是加強與涉海單位的學習交流。天津海事法院每年都要組織青年法官到航運、物流、貿易、保險等部門學習實踐,加強交流,瞭解相關行業的分工以及操作流程,增強了法官審判實踐能力。三是加強與相關院校的學習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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