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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0日上午,備受關注的溫州“交警強姦KTV坐檯女”在溫州鹿城區人民法院進行公開宣判,民警鄭某因犯強姦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孫某某經濟損失人民幣12790元。
2011年2月10日晚,溫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隊的鄭某和朋友在溫州市區“利瑪KTV”娛樂時認識了陪酒女孫某某。當晚12時許,鄭某通過公關又將孫某某帶至海上天私家菜酒店包廂吃宵夜。至次日凌晨2時許,鄭某趁孫某某醉酒之際,將孫某某帶至黃龍康城其家中實施強暴。
孫某某與家人隨後報警,鄭某當晚即被公安機關抓獲。據瞭解,鄭某系溫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隊的一名民警。
案發後,孫某某經醫院診斷患輕性抑鬱症,回老家接受治療。孫某某遂提起附帶民事索賠醫療費、誤工費、精神損失撫慰金等共計99483元的訴訟請求。
因涉及個人隱私,鹿城法院於2011年6月22日不公開開庭審理此案。
檢察機關指控被告人鄭某的行爲已構成強姦罪,提請依法予以處罰。
鄭某在法庭上辯稱,在KTV與孫某某約好2000元“出臺”,孫某某自願到其家中,後來因孫某某在他家嘔吐及因嫖資發生爭執,並沒有強姦對方,對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表示不同意賠償。
鄭某的律師提出的辯護意見是,本案雙方事先有2000元“出臺”的合意,被害人是自願到被告人住所的,沒有證據證明被告人採用暴力、脅迫或其它手段強姦被害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犯強姦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應宣告無罪。
因案情複雜,該案未當庭宣判。
法院經審理查明瞭案件事實:公安機關在案發現場提取的物證及鑑定結論,足以證明被告人鄭某和被害人孫某某在黃龍康城鄭某家中發生性關係的事實。而根據海上天酒店服務員的證言、案發現場勘查情況、孫某某的血液酒精檢測報告等證據,證明孫某某在案發時飲酒過量並處於醉酒狀態。同時綜合分析孫某某的陳述、KTV公關的證言、現場勘察情況、以及孫某某向家人電話哭訴被強姦、遇家人後很短時間內報案、案發時處於月經期等情況,法官認爲被告人及辯護律師提出雙方事先有“出臺”的合意,本案系嫖資糾紛等辯解辯護意見,無證據證實,不足以採信。
法院審理認定,被告人鄭某違背婦女意志,利用婦女醉酒之際強行與其發生性關係,其行爲已構成強姦罪。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孫某某的訴訟請求中,對於護理費、營養費、伙食補助費部分未提供相應的證據,精神損害撫慰金不屬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不予支持,醫療費、誤工費、交通費等合法合理部分予以支持。根據被告人鄭某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結合其歸案後認罪態度和悔罪表現,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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