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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24日開始首次審議精神衛生法草案。根據草案,我國將立法規範精神衛生服務,保障精神障礙患者的合法權益。
根據草案規定,精神衛生工作實行預防爲主的方針,堅持預防、治療和康復相結合的原則。
草案圍繞“送、診、治”三個環節以及精神障礙的複診、鑑定和監督、評估等問題作出了規定。草案規定精神障礙的住院治療實行自願原則,同時規定,診斷結論、病情評估表明就診者爲嚴重精神障礙患者並有以下兩種情形的,應當對其實施住院治療:一是患者已經發生傷害自身的行爲,或者有傷害自身的危險,或者不住院不利於其治療的;二是患者已經發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爲,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險的。
爲保證公民合法權益不因濫用非自願治療受到侵害,有效防止“被精神病”現象的發生,草案規定了兩種複診、兩次鑑定制度。複診結論或者鑑定意見表明不能確定就診者爲嚴重精神障礙患者或者患者不需要住院治療的,醫療機構不得對其實施住院治療。
草案同時對精神障礙的預防和康復、精神障礙的救助等作了明確規定,並對故意將非精神障礙患者作爲精神障礙患者送入醫療機構、醫療機構未以精神健康狀況爲依據將就診者診斷爲精神障礙患者以及司法鑑定人出具虛假鑑定意見等違反草案規定的行爲設定了嚴格的法律責任。
衛生部部長陳竺表示,精神衛生既是全球性的重大公共衛生問題,也是較爲嚴重的社會問題。精神衛生問題的嚴重性在我國十分突出。
據衛生部調查,精神疾病在我國疾病總負擔中排名居首位,約佔疾病總負擔的20%,有嚴重精神障礙患者約1600萬人。
目前,我國實踐中存在的突出精神衛生問題包括精神障礙患者的救治救助水平偏低,精神障礙預防、治療、康復服務體系不夠健全,精神障礙患者的合法權益尚未得到全面、有效保障;嚴重精神障礙患者的管理不到位,精神障礙患者肇事肇禍事件時有發生;強制收治精神障礙患者程序缺失,個別地方發生的強制收治案例引起患者及其親屬的強烈質疑等,“被精神病”不時成爲輿論熱點。
陳竺說,爲有針對性地解決目前精神衛生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確保精神障礙患者不因貧困得不到救治,確保有肇事肇禍危險的嚴重精神障礙患者不因疏於管理而傷害自身或者危害他人,確保無需住院治療的公民不因程序、制度缺失而被強制收治,有必要儘快制定精神衛生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