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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錢時確保『一對一』
1999年,時任東昌府區教育局副局長的許東,利用手中的權力,收獲了『第一桶金』。當時他主管一所學校教學樓的建設工程,一位姓馬的建築商為了順利拿到工程,想請他關照一下,送給他10萬元。
收還是不收?巨大利益的誘惑與東窗事發的恐懼,折磨了許東相當長一段時間。他先後三次將這10萬元退還給建築商,在建築商第四次將10萬元送給他時,他動心了,看著厚厚的一摞人民幣,想想平時建築商一擲千金的氣派,而自己10年的工資還不到10萬元,何況建築商又是誠心誠意,許東最終收下了這10萬元。
自此,許東對每次收受賄賂的時間、地點都做了精心的選擇:或者獨自一人在辦公室時,或者獨自一人在家時,以確保受賄是『一對一』的。他深信行賄人和受賄人是『利益共同體』,認為只要收錢辦事,就沒風險,只要自己不說出去,就沒人知道。
許東還利用工程款撥付的簽字權,按『潛規則』辦事:對主動行賄的,大開綠燈;對一些不懂『規則』的,則采用拖延支付工程款的方法進行刁難。到案發時,他主管的工程還有一些項目拖欠著工程款。
2003年,某建築公司因為被拖欠工程款,面臨生存危機,只好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沒想到,這家公司的無奈之舉激怒了許東,他在電話中表達了自己的強烈不滿。為了緩和關系,該公司派人給許東送去2萬元的『慰問金』。有了這次融通和以後的定期不定期『慰問』,在之後的幾年中,這家公司都能如期拿到工程款。
教育局長蛻變的警示
辦案檢察官認為,許東在任職期間,從不敢收受賄賂,到按照『潛規則』主動索取賄賂,一步步走上犯罪的道路,最根本的主觀原因在於他沒有牢固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和價值觀,所以自然無法過好權力關、金錢關和人情關。但更主要的是,在客觀上,有關方面對單位『一把手』監督不到位,纔導致許東逐步墮落為地方教育界的大貪官。
歸案後的許東也多次深刻反思自己的行為。2010年10月26日,他在悔過書中說:『我的變化,因素是多方面的,但起主要作用的還是自己放松思想改造,放松了警惕性。剛到教育局時,也想清正廉潔,當一名好乾部,也出臺了一些廉政勤政的文件,也制定了一些好的措施。但是,人到了一定的地位後,因缺乏監督,自律就很難做到,隨著時間的推移,權力和責任的加大,自己的私欲貪心逐漸暴露出來,從不敢收到敢收,最終使自己蛻變成了一個人人唾棄的腐敗分子。』
(來源:檢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