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物業公司:去年3月,我公司與某地產開發公司簽訂前期物業合同。石某爲該小區業主,他認爲前期物業合同是開發公司與物業公司簽訂的,與自己沒有關係,故拒絕按前期物業合同的約定繳納物業費。請問,石某的做法合理嗎?
天津仲裁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建設單位依法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以及業主委員會與業主大會依法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對業主具有約束力。因此,石某應按時交納相應的服務費用。(記者劉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