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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通訊員白志中記者徐軼汝)日前,一名民事執行案件中的被執行人,因擅自轉移出售房屋所獲的餘款,而導致案件無法執行,被松江區法院以拒不執行裁定罪判處拘役6個月。
孫某繫上海某電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08年,孫某與李某之間因業務往來共結欠李某貨款100萬餘元,在多次催討未果後,李某將孫某訴至法院,要求孫某支付貨款及利息。案件經法院調解後雙方達成分6期付款的協議。然而調解達成之後,孫某一直不還款,無奈之下,李某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執行過程中,法院查找到孫某名下有一套位於松江區泗涇鎮的房屋,即查封了該房屋,並着手對房屋進行評估拍賣。2009年12月,孫某與李某達成協議,由其自行出售法院所查封的房屋,並承諾所得房款扣除房屋銀行抵押貸款及其他優先債權後,剩餘房款用於償還李某的欠款。法院遂於12月10日解除了對房屋的查封。
然而,孫某在2010年1月將房屋售出後,所得房款挪作他用,導致案件無法繼續執行。執行人員確認孫某的行爲已涉嫌拒不執行裁定罪,遂將有關材料交松江警方處理。2010年8月17日,孫某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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