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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應當立法來扶起搖搖欲墜的道德成為輿論討論的一個熱點。資料圖片
2011年10月13日,兩歲女童小悅悅在馬路邊玩耍時遭過路車輛兩次碾壓,奄奄一息,路過的18名路人皆熟視無睹。為此,一場圍繞法律、道德甚至人性的討論廣泛展開:見危不救是否僅僅是道德滑坡所致?是否應當立法來扶起搖搖欲墜的道德?
冷漠與災禍同行
冷漠能將意外天災變成人禍。在女童王悅被撞後的387秒裡,兩名撞人司機皆逃逸,而且第一名司機在前輪撞倒女童後仍繼續向前,後輪碾軋過女孩的幼弱身體。
事發地點距離陳先生的店只有四五米遠,陳先生稱以為小孩在因為不高興的事而哭鬧,沒有當回事。
之後的幾名路人,或者匆匆而過,根本沒有看一眼,或者扭頭離去,同樣沒有停下,還有的,想救助卻顧慮重重,最終還是沒有施救。
387秒後,奄奄一息的小悅悅被拾荒老人陳賢妹救起。幾天後,因傷勢嚴重,年僅兩歲的小悅悅離開了這個世界。
這樣的事件似乎並非罕見,在新聞中比比皆是:深圳福田村一名老乾部在小區遛彎時俯身倒地,因無人問津窒息而死;湖南一女子落水,掙紮許久沒人相救,等警察趕到為時已晚;福州街頭一名八旬老人摔倒在人行道上遭人圍觀,有人欲攙扶卻因周圍人的『善意提醒』而縮回了手。
『如果是我遇到上述情況,我可能會報警和打120急救電話,但是會不會當場施救,也很難說。』一位不願透露姓名的女士在接受采訪時說到。
逝者的離去留給人們無盡的良心拷問和道德譴責,在這之後,『拒絕冷漠』的呼聲在網絡上蔓延開來,一場『道德保衛戰』吹響了號角。
其中的一種聲音追問:號稱『禮儀之邦』,中國人為什麼會集體患上『冷漠流行癥』?面對道德缺失,法律能否有所作為?
助人並不為樂
一方面是有人處於危難之中,無人施以援手,另一方面卻是救助者被受助者指認為施害人,造成救助者中有人為了證明『自己是救人不是害人』而走上法庭,有的人因為好心救人致傷致殘,為了爭取一點點傷殘補償金而四處奔走。於是一些啼笑皆非的現象出現了,例如在救人之前提前打開手機開始視頻錄制,畢竟沒有人願意一片好心卻官司纏身。
在這些光怪陸離現象面前,輿論感嘆:為什麼被救者會無情地訛上好心救助他們的人?是什麼禁錮了人們的『惻隱之心』,又是什麼為善良套上『重重枷鎖』?
專家認為,僅僅一個『道德淪喪』恐怕不足以解釋這一現象,一個重要原因是,傷殘救助制度仍然有一個很大的提昇空間,被救者自己摔倒或遇到意外後,國家、社會補助微薄,社會救助體制未建立,國家救助機制反應遲鈍,致使其生活難以保障。試問已處於生存邊緣的人,道德在求生本能的逼問下價值幾何。出於生存考慮,被救者盯上施救者,殘忍地過河拆橋。當然,並不能說因為自己遇到不幸就存在轉嫁風險的正當性,但是我們不得不承認,人在走投無路時可能會有各種特殊選擇。
轉型期的信任危機
針對以『小悅悅事件』為代表的見危不救現象,中國社科院社會學研究所研究員、副所長陳光金在接受采訪時指出,從整體來講,中國處在一個高速發展的轉型期,也是矛盾的高發期。每一個人當然都覺得應該從高速的發展中分一杯羹,但是期望和現實存在差距,在橫向的比較中,人們很容易形成不滿的情緒。這是轉型期的一種社會病。這個轉型期需要沈淀和穩定的過程。過10至20年,到了成熟期的時候,人們會漸漸理性。
媒體評論認為,社會轉型體現在社會結構上,表現為『熟人社會』到『陌生人社會』的轉變。熟人社會的信任機制是以血緣關系為基礎,對以血緣網為核心的生存圈規則不假思索地順應,並以對一個人人品、聲望的評價作為保障的機制。此種體系十分穩定,並能得到廣泛認同,這種穩定性會強化人們的安全感與相互信任感。
而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交易的平等性和利益化使人與人之間的聯系不斷弱化,因為即使聯系不那麼緊密,仍然不影響契約的締結和實現,因此人們的信任由家族轉向經濟利益。再加上市場的發展加速人口相互流動,家族功能迅速萎縮,加劇了陌生人社會的形成。這樣的社會結構中,通過利益維系社會關系被人們認為是普遍的、合乎理性的,而毫無任何動機的『樂於助人』被認為是『有問題』。小悅悅事件中『救人者陳賢妹想炒作自己』的議論正是這種轉變的典型體現。
媒體評論認為,人格信任逐漸解體的同時,制度信任也在慢慢失去人心。本來,制度化的過程使人們對社會事件的進展存在可預測性,使人們的行為更加規范,社會的運轉更加有序。但由於我國處於轉型期,制度處在不斷的摸索、試錯中,政策的變化過於頻繁造成人們對穩定制度的形成失去信心,一切都處於『視情況而定』的緊張焦慮中。
另外,不僅制度不穩定,制度執行也未必徹底,很多時候不按規則辦事的『人治』思想會使制度的執行走樣變形。人人都自顧不暇,『各人自掃門前雪,豈管他人瓦上霜』的功利心態被放大,不是不想管,是實在沒有時間和精力。
徒法
不足以自行
轉型期的社會信任危機、社會保障和救助制度的不完善使人們缺乏安全感,纔是『見危不救』現象的深層原因,因此相關社會制度的建立和完善顯得尤為重要。
專家指出,社會保障制度中的社會保險制度是維護社會穩定,減少突發事件帶來矛盾糾紛的有力保障。但目前,一方面,我國社會保險制度仍然僅限於保障被給付者的基本生活需要,保障水平較低;另一方面,覆蓋率較為有限,並且存在執行力有限等問題。因此提高社會保險制度的保障范圍和覆蓋率,對於應對災禍能起到積極作用。
其次,人們對於商業保險的重要性仍未能足夠重視,如果能提高商業保險的覆蓋率,使人們在遇到災禍時都有保險金作為依托,就不會產生『訛詐』現象。
另外,社會救助是指國家和其他社會主體對於遭受自然災害、失去勞動能力或者其他低收入公民給予物質幫助或精神救助,以維持其基本生活需求,保障其最低生活水平的各種措施。它包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災害救助、醫療救助等內容。社會救助是最基本的社會保障,如果能使社會救助真正得以廣泛、快捷、到位地實施,起到居民生活『安全網』的作用,也會對『訛詐』行為起到一定的抑制作用,從而減少施救者的顧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