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在一片反思聲音中,有人提出,應當立法懲罰見危不救的行爲,通過法律扭轉社會的道德滑坡,但是此議遭到法學專家的反對。
法律不是萬靈膏藥
就見危不救是否立法一事,著名刑事訴訟法專家、中國政法大學前校長陳光中接受採訪時稱:“見死不救是社會道德問題,採取法律的強制手段是要非常慎重的。”
“法律的強制手段,不是一個萬靈的膏藥,這個社會不能什麼事情都通過國家的強制力量來治理。而且即便立法做出規定,道德跟不上來,會導致有人一看到別人受傷,爲了不被追究責任,就跑掉了,這樣不解決問題。”陳光中說。
事實上,如果見危不救寫入立法,則意味着賦予周圍不特定人以救助傷者的義務,如不履行,則要遭受法律的制裁。專家指出,如此一來法律打擊的範圍未免太大。
我國的刑法中存在“不作爲”的犯罪方式,即基於法律或契約而負有作爲義務的人,如果不履行作爲義務導致刑法上的結果產生,即需要承擔刑法責任,例如母親具有哺育嬰兒的義務,如果不哺育嬰兒致其死亡,即構成不作爲的故意殺人罪。
但是該種作爲義務的設定是非常謹慎的,一般僅限於基於一定法律關係(如夫妻、母子)、事實上的緊密聯繫(戀人)或契約關係(基於合同照料他人)而具有一定身份、地位的特定主體之間,絕對不能擴大到所有基於道德產生的義務,以顯示刑法的謙抑性。刑法是一種非常嚴厲的法律,其後果往往是剝奪行爲人的自由甚至生命,必須嚴格限制其適用範圍。
如果過路人都被處以刑事制裁,那麼最可能的後果就是連過路人都不會有,因爲大家都會遠遠繞着走。專家指出如此立法不知是會遏制冷漠還是助長冷漠。這樣的法律即使制定出來也難以進行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缺乏運轉的合理性基礎。
南京曉莊學院人文學院教授邵建稱:“法律作爲人的行爲的外在規範,逼不出道德也逼不出善。道德是心性問題,必須發乎其內。以爲通過懲罰見死不救之類的立法就可以引發見義勇爲,就可以改善我們的道德,這是一種法律迷信。它會導致國人更加恐懼,以爲做好事的成本更高了,更會想盡各種辦法來逃避這類法律。”
由懲罰到獎勵
與其懲罰不救助者,不如轉而審視一下救人者的處境,通常情況下,見義勇爲行爲危險性較高,常發生見義勇爲者人身或財產遭受損失的情況。例如今年5月,廣東吳川市個體戶凌華坤見義勇爲,開車追劫匪而釀成車禍,所得獎勵卻不抵賠償金,生活陷入困局。
廣東大同律師事務所主任朱永平認爲,在全國立一部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爲的法律有積極意義。目前,全國各地絕大部分的省份和有立法權的市,對於見義勇爲都作了地方性的法規或條例,但基本上都把見義勇爲定義爲與違法犯罪行爲作鬥爭這樣的概念,朱永平則認爲應當把對路人的救助、對危險狀況的救助,通知、保護現場和實施一定救助的義務都納入到見義勇爲的範疇裏去,並在物質上對見義勇爲者重獎。
當前各地對見義勇爲的獎勵規定較爲散亂,缺乏一個全國性的立法,對何爲見義勇爲的認定標準並不一致。並且往往側重“要獎勵”,但對於如何實現見義勇爲所引起的賠償、撫卹等問題並沒有一個確切的解決方案。
因此,對於見義勇爲行爲,不僅應當獎勵,還要使獎勵以及救濟問題能夠得以落實,只有統一認定標準、充實資金來源、確定執行機關和執行程序,才能使救人者得到基本的保障,才能讓好心人在施救時無後顧之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