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河南焦作市男子鄭某拾獲裝有10萬元的公文包,失主上門索要時,鄭某提出要1萬元酬金,否則不承認拾得公文包,失主同意鄭某扣留8千元作爲酬金。後失主認爲其索要酬金過高,要求退還5千元,遭拒後失主將鄭某告上法院。法院審理後認爲,鄭某拾到遺失物後,依法應當返還馬某;至於馬某是否給付酬金,應由馬某主動、自願地作出表示,馬某要求鄭某返還5000元的理由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東方今報》
-要的多了點。
-失主有點小氣了。
-兩個貪財奴,不解釋。
-個人認爲,失主這種行爲不妥當。有很多的人丟了財物都找不回來了,真正丟過東西的人是很有感觸的,都能急死。真找不到的時候不用說8000了,付出一半金額找回你都願意。
-講好的報酬,失主又後悔,不是出爾反爾嗎?
-講好如同簽了合約一樣,還好意思告人?
-支持樓上,講好的報酬就是達成口頭協議,應是合法的。
-還失主了還惹官司,真麻煩,沒人知道就別還了,好人做不得啊!
-當小氣的失主碰上一個貪得無厭的撿錢者時,法官就成了主角。
-這麼判決,以後撿錢還敢還哪,法律風險太大了。
-這個人本來就不想還錢包的,是因爲被人看到了沒辦法。
-說句實話,如果我撿到了我還是會還給人家的,至於報酬請我吃個飯就ok了。
-我若撿到,一定想盡辦法找到失主還給人家;別說給錢答謝,哪怕一包煙我都不會收。
-那本來就該是人家的錢,不是我的。不義之財不取,取了,我豈不成了不義之人?
-拾金不昧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
-鄭某算不上拾金不昧,他想昧但是好多人發現了他昧不起來,要是沒人看見他絕對一分都不會還。
-記得日本好像拾到錢交給警察可得10%,如果三個月沒人領,所有錢給拾到的人。
-樓上說的是香港,撿到不交公的要追責。
(整理陳慶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