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訊今年7月,竺女士爲兒子購買了一套塘沽中心北路附近的二手房,由於那時沒有考慮到暖氣的問題,所以雙方沒有就取暖費的問題進行說明。沒想到,今年10月份竺女士去交納供暖費時供熱方竟然告訴她這套房子欠了兩年的供暖費,如果今年不將前欠款項補齊,竺女士很快就將成爲“被告”。竺女士覺得冤枉,於是找到原房主。原房主則表示,既然房子已過戶,這筆欠款也隨着過戶的房子落在了竺女士的身上,因此拒絕繳納欠款。
律師說法
天允律師事務所的賈長亮律師說,原房主所欠的供熱費應由原房主個人承擔,儘管房子已經賣出去,但原房主也應當承擔曾經的欠款。供熱方可以通過法律途徑追討原房主所欠供熱費。提醒市民注意,在購買二手房時有很多細節的東西容易被人忽視,在購買的房屋出現欠款時應及時找到原房主或相關部門,說明原因,並注意保留購房時所有的票據、合同等。(記者張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