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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工作量勿忘舉報權
案例回放:
『十一』長假過後,在一家中外合資公司工作的小趙收到人事部門的通知,從11月份開始,公司的績效工資考核將施行新標准:原來每月只要完成100萬的銷售任務就能得到5000元的績效工資,現在則必須完成200元的銷售任務纔能得到5000元,並且200萬的銷售任務是最低要求,完不成就沒有一分錢的績效工資。大家覺得這是一種變相減薪行為,也都知道公司的做法不合適,但又無計可施。
法律解析:
公司此舉是否合法,要看其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及績效考核的規定內容。如果在合同或崗位考核中本來就有這種規定,或者公司績效考核要求的提高已經過勞動者本人的同意,則公司的做法無可挑剔;如果沒有規定或事先未征得勞動者同意,則公司擅自提高工作要求的做法就是一種變相克扣員工工資的違約行為;勞動者對此所產生的任何不利後果都有權拒絕接受,並有權向勞動部門依法舉報。
如果公司因此而辭退勞動者,就屬於違法解除勞動關系,勞動者可以要求公司支付二倍標准的賠償金。
維權提示:
實踐中,除了用人單位以提高工作量來變相降低工資報酬外,還有的用人單位以勞動者完不成提高後的工作量為由主張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且經培訓後仍不能勝任工作,從而解除勞動關系的。
需要強調的是,對於不能勝任員工的勞動合同解除,需要符合『勞動者被證明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三項條件。
另外,公司以此解除勞動合同,還需支付經濟補償。此外,對於工作量是否合理的審查標准,應參照平均的同工種同崗位人員的工作量,不能參照最高的同工種同崗位人員的工作量。(胡高崇作者單位:北京市海淀區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