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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記者杜曉本報實習生楊卉
隨着改革開放的深入推進,如何深化行政審批改革並進一步推動法治政府建設成爲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
國務院近日召開深入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電視電話會議。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國務院總理溫家寶在會上強調,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是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重要內容,是民主政治建設的重要內容,是政府職能轉變的關鍵環節,一定要堅定不移地繼續推進,進一步破除制約經濟社會發展的體制機制障礙。
行政審批改革作用明顯
《法制日報》記者瞭解到,自2001年10月國務院召開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電視電話會議,全面啓動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以來,經過10年努力,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取得了重要進展。
在此次召開的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電視電話會議上,溫家寶指出,10年來,各部門和各級政府認真貫徹落實中央的部署和要求,加快轉變政府職能,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加強政府管理創新,大力加強廉政建設,不斷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取得明顯成效。
溫家寶同時指出,包括行政審批制度在內的行政管理體制改革還滯後於經濟社會發展,不適應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要堅定不移地繼續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推動政府職能轉變取得實質性進展,推動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取得實質性進展。
“此次會議的召開,體現出中央對這項工作的高度重視,也足見這項工作的重要性。行政改革的重點是轉變政府職能,而轉變政府職能的重要抓手之一就是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在經歷5次改革後,我們發現,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還需深化。否則,僅按傳統做法恐怕還不能解決審批制度的問題。”中國政法大學副校長馬懷德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採訪時說,現在仍有相當多的行政審批項目變相存在並被行政機關普遍使用,妨礙了行政機關轉變職能,不利於調動市場和社會組織、個人的積極性。此次會議強調這些內容,對維護社會組織和個體的自主權益、保障市場經濟秩序具有現實意義。
對於行政審批改革10年來的發展歷程,馬懷德認爲,行政審批改革的任務依然異常艱鉅。這是因爲,行政機關依靠自身控制權力本來就有很大的難度。目前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基本上侷限於行政機關自我約束、自我限權。
中國政法大學法治政府研究院教授王敬波認爲,當前行政審批中存在的一大問題就是混亂。“這種混亂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第一是行政機關亂設審批的問題,審批的事項、設置、條件都存在混亂現象;行政審批和行政許可的關係也沒有理清楚,在實踐中存在行政許可審批與非行政許可審批劃分不科學的問題。第二是在管理方式上,包括行政審批具體條件的設置,在管理中還比較混亂”。
行政審批需依法進行
從各地情況來看,對於深化行政審批改革也積累了一定的經驗,其根本目標都是推動法治政府建設。
近日,海南省政務中心“三集中”改革入圍“中國地方政府創新獎”。
“海南行政審批‘三集中’改革,將權力集中,強化了服務,提高了辦事效率,也方便了對權力的監督和管理。”“中國地方政府創新獎”組委會一位負責人說。
馬懷德認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基本走兩條路:首先是立法,即行政許可法,它規定了審批行政許可的範圍、設定、程序,限制了許可的事項。換言之,沒有法律支撐的行政許可是不應該存在的。所以此次會議特別強調要清理一些部門和地方利用“紅頭文件”等對公民、企業和其他社會組織提出的限制性規定,沒有法律法規依據、不按法定程序設定的登記、年檢、監製、認定、審定以及準銷證、準運證等,要一律取消。其次是靠政策,特別是國務院的決定,把有些行政許可事項重新調整。有些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通過國務院決定的形式區分了哪些是需要保留的,哪些是需要改變方式的,哪些是需要取消的。所以政策也在支撐一部分行政審批許可事項。
馬懷德分析說,無論是行政許可法的規定,還是國務院以“決定”方式所確立的非行政許可的審批事項,總的趨勢和方向是限制行政審批和行政許可的設定、範圍、種類和項目數。現在看來,這一目的一部分達到了,也有一部分還沒有達到。
王敬波認爲,行政審批改革最主要的目標,就是要科學合理地界定哪些事項是適合用行政審批的方式進行管理。因爲不是所有事項都適合用這種方式,要根據各種管理事項的特點來進行研究,不能用行政審批來取代行政管理,行政許可與非行政許可的審批管理方式需要進行科學界定。
中央黨校政法部教授林喆則認爲,通過深化行政審批體制改革,最終要打造的法治政府應該包括以下內容:
所謂法治政府,就是行政機關能自覺運用體現最廣大人民根本利益的法律管理國家事務、經濟文化事業和社會事務,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當、高效便民、誠實守信、權責統一的要求,做到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違法受追究、侵權要賠償。法治政府是便民、高效、廉價、廉潔、有限政府,它不僅需要體現公正、公平、誠信,在行使行政權力過程中受憲法法律的約束而不任意擴權,而且應在社會遇到重大災難、民衆陷於困境時挺身而出予以援助。對於社會的弱勢人羣予以深切的關注,對於因爲個人的、歷史的,或者社會變革、社會發展的不平衡等原因所導致的貧富差異,或者人民在生存和發展方面的不平衡性,通過制度上的保證給予特別的援助。
“這些年來我們的各級政府正是這樣實踐的。”林喆說。
規範行政審批應加強監督
此次國務院召開的會議上還提出,強化對權力運行的監督制約,推進反腐倡廉建設。加快建立健全決策、執行、監督相對分離、相互制約的行政運行機制。建立健全行政審批責任制度。強化行政審批的全過程監控。建立健全相關制度,保障行政審批利益相關方的知情權、陳述權、申辯權、監督權。違法設定和實施行政審批侵害當事人合法權益的,要依法追究責任,並給予當事人合理賠償。
行政審批失控歷來被認爲是腐敗現象滋生的源頭。在此次會議召開後,就有媒體提到了“最新曝光的許邁永、姜人傑等利用審批權尋租的系列腐敗案件,凸顯了行政審批制度漏洞”。
對此,馬懷德認爲,審批制度改革進行了5次,歷時10年,而且還有行政許可法支撐,但在砍掉了超過50%的審批事項之後,市場配置資源的能力依然不強,沒有發揮出基礎性的資源配置作用,而且行政權力依然很大,特別是通過行政權力設租、尋租的腐敗現象依然存在。
“現在來看,在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過程中,爲什麼每改過一次,都會有變相行政審批事項的捲土重來?原因之一就是行政機關職能轉變不夠、擺脫不了自我限權的行政方式。雖然上級部門已經砍掉了一些事項的審批權力,但下一級部門仍希望保留或恢復這種權力。從這個角度看,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雖然取得一定效果,但並沒有解決實際問題,所以要進一步深化。”馬懷德說。
林喆認爲,要深化行政審批改革,推進法治政府建設,政府部門必須嚴格依法行政,不斷推進政府部門工作制度化、規範化、程序化,這實際上是規範權力運行和防治腐敗的治本之策。
對於如何進一步規範行政權力,馬懷德認爲,可以考慮引入司法監督。如法律規定了只有法律法規纔可以設定行政許可,這就意味着“紅頭文件”設定的那些行政許可是沒有法律依據的。如果行政機關在法律規定之外設定行政許可,公民、法人、社會團體認爲這個許可沒有法律依據而提起訴訟,法院有權力審查這個許可的合法性,找不到法律依據的話就應該取消。“所以,只有立法、行政執法、司法各個部門共同配合,才能夠有效監督行政機關通過審批許可事項擴權、設租尋租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