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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爲做好本市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基本藥物採購工作,保障市民的基本用藥,減輕醫藥費用負擔,本市日前出臺了《天津市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基本藥物採購實施辦法》。《辦法》規定,本市成立天津市醫藥採購中心,對本市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所需基本藥物進行集中採購,採購價格就是基層醫療機構的銷售價格。
基本藥物集中採購週期爲1年
從該《辦法》中瞭解到,本市將加強基本藥物採購的信息化建設,由市衛生局負責搭建全市統一的藥品集中採購平臺,成立天津市醫藥採購中心(以下簡稱市醫藥採購中心)。市醫藥採購中心面向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藥品生產和經營企業提供基本藥物採購、配送及相關服務。今後,本市還將不斷拓展基本藥物集中採購平臺的功能,建立起基本藥物從出廠到使用全過程實時更新的供應信息系統。逐步開展電子交易,節約交易成本,提高交易透明度。
據介紹,基本藥物集中採購週期原則上爲1年。
每種基本藥物劑型不超過3種
在採購過程中,將充分聽取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意見。在基本藥物集中採購計劃制定、評標、談判等重要環節,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管理者和醫務人員代表不少於50%。參加基本藥物集中採購評標、談判等有關環節人員從天津市藥品集中採購專家庫中隨機抽取。根據基層用藥的實際需求,合理確定基本藥物採購的具體劑型、規格、包裝和質量要求,明確採購數量。每種基本藥物採購的劑型原則上不超過3種,每種劑型對應的規格原則上不超過2種,併兼顧成人和兒童用藥需要。
集中採購價不得高於市場購銷價
本市衛生、價格等相關部門要對基本藥物近3年市場實際購銷價格進行全面調查,包括社會零售藥店零售價格以及基本藥物制度實施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實際進貨價格。市場實際購銷價格應作爲基本藥物採購的重要依據,原則上集中採購價格不得高於市場實際購銷價格。
不能採購未入藥品電子監管網及未使用基本藥物信息條形碼統一標識的企業供應的基本藥物。市醫藥採購中心通過集中採購確定的採購價格(包括配送費用)即爲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實際銷售價格。
藥物採購3日內向社會公佈
在採購結束3個工作日內,市衛生局將主動向社會公佈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基本藥物採購價格、採購數量和中標企業,接受社會監督,同時報衛生部備案並抄送國務院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同時,還要建立嚴格的誠信記錄和市場清退制度。對藥品生產經營企業的違法違規行爲,一律記錄在案。凡本市和其他省(區、市)衛生行政部門公佈的違法違規企業及其法人代表在2年內不得參與本市任何藥品的招標採購。記者王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