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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聖誕節、元旦雙節銷售旺季即將到來,本市商場、超市新一輪的促銷大戰已悄然揭開序幕。然而,日前不少讀者打來電話反映,購買的打折商品存在質量問題,但一些商家卻聲稱“打折商品概不退換”。爲此,本市法律界專業人士表示,商品“三包”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商品經營者的強制性規定,經營者無權單方面聲明免責,經營者規定“概不退換”是違法的。
日前,市民趙女士打來電話告訴記者,前幾天,她在一家商場看中了一件外套,打折後的價格爲220元,頗爲心動的她,毫不猶豫就買了下來。但回家仔細試穿後,趙女士發現袖口內部縫合不結實,有些開線。第二天,她把這件衣服拿到商場,要求退貨,但銷售人員聲稱特價服裝不退不換。王女士這纔在購物小票上看到一行小字:特價商品,不退不換。
記者走訪本市多家商場後發現,大部分商家均表示,特價商品一律不退貨,部分商家甚至表示,連換貨都不行。在濱江道一家大型商場的某服裝專賣店特價區,記者拿起一件打折的棉服詢問營業員是否可以退換。營業員乾脆地告訴記者:“特價商品,不退不換。”記者隨機採訪了一些消費者,當被問到特價商品是否也享受“包修、包退、包換”的三包服務時,有的消費者認爲,既然特價商品比正常同類同檔次的商品價格便宜很多,購買時就存在一定的風險,可能享受不到三包服務。
實際上,早在2006年國家就頒佈了《零售商促銷行爲管理辦法》,其中第18條規定:零售商不得以促銷爲由拒絕退換貨或者爲消費者退換貨設置障礙。促銷活動的廣告和其他宣傳“不得以保留最終解釋權爲由,損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天津市卓茂律師事務所孫申朝律師也表示,商家在店堂告示、購物憑證上註明特價商品、服務不退不換,不實行或者減輕“三包”義務等行爲,屬於商家通過格式條款免除自己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根據合同法第四十條,這是無效的霸王條款。(記者馬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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