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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住院治療期間,一男子竟被三個素不相識、手持鎬把的人闖入病房一頓亂打,造成頭部軟組織挫傷、右眼鈍器傷等。打人者逃之夭夭後,男子將醫院告上法庭,認爲醫院沒有盡到人身安全保障義務。兩審審理中,法院均認定在此事件中醫院難辭其咎。
2010年5月30日,本市寧河縣人張某被人打傷後住進了該縣一所醫院進行治療。今年5月31日晚,三個素不相識者突然手持鎬把闖進張某所在的病房,對其一頓亂打,造成其頭部軟組織挫傷,右眼鈍器傷,雙下肢外傷等。事後經覈算,張某在此次傷害後花費醫療費6777元,誤工費4033元,住院治療月餘。之後張某訴至寧河縣人民法院,認爲自己在被毆打過程中,院方几乎沒有任何反應,如此“消極”不僅造成了自己被傷害的後果,且更讓犯罪分子氣焰囂張,院方對此難辭其咎,遂要求醫院賠償其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等共計18000餘元。
醫院方並不同意賠償,其主要理由是:張某被損害的後果系犯罪行爲所致,院方對其已盡到安全保護義務,且依照先刑事後民事的原則,張某應在警方將此案件偵破後再行主張權利。
而兩審法庭在審理中認爲,《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條明確規定:“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未盡到合理限度範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因第三人侵權導致損害後果發生時,實施侵權行爲的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安全保障義務人有過錯的,應當在其能夠防止或者制止損害的範圍內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本案中,張某被人打傷後住進寧河某醫院進行治療,該院應對張在住院期間的人身安全盡到合理限度範圍內的保障義務。現張某主張在第三人的加害行爲發生時,醫院方未採取相關的保衛措施,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因醫院未能舉證證明其對於防止和制止加害行爲的發生已經履行了合理限度範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故醫院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結合張某遭受損害的時間,醫院能夠盡到而未盡到安保義務的程度,酌定醫院應對張某第二次被打傷所引起的損失承擔80%責任。綜上所述,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醫院方承擔張某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等各項損失的80%,計人民幣11100餘元。(記者王學軍通訊員霞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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