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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金來源】中央和地方分擔
【誰來監管】各部門各司其職
【管理保障】學校服務方負責
【乘車安全】有全程照管人員
【設過渡期】三年內完全達標
【法律責任】違規者從重處罰
10日,煙臺小朋友排隊乘坐仿美式“大鼻子”校車。這款校車在造型上借鑑了歐美校車的長頭設計,配備有GPRS定位系統、專用停車信號臂、學童專用座椅、前部補盲鏡等,提高了校車的安全性。
超載嚴重、質量堪憂、監管不力……在校車安全備受關注和質疑聲中,中國政府迎難而上,針對校車安全的突出問題和主要環節,迅速制定法規“力保”校車安全。
由國務院法制辦牽頭起草的校車安全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將於11日正式全文公佈,廣納民意。這個草案迴應了哪些焦點問題?能否成爲破解校車安全問題的良善之法?記者就此採訪了有關部門和專家。
校車資金誰來承擔?
校車資金到底應該由誰來承擔是一個備受關注的話題。因爲,資金投入不足是當前校車發展面臨的一個主要問題,沒有充足的資金就難以保障校車的質量和運行。
據國務院法制辦有關負責人介紹,草案經過反覆徵求部門、地方、專家的意見,形成了保障就近入學,大力發展公交,重點支持農村校車服務的總體思路。
在這一思路主導下,草案對資金問題做出了這樣的規定:國家通過財政資助、稅收優惠、鼓勵社會捐贈等多種方式,支持農村地區爲居住分散的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提供校車服務。發展校車服務所需的財政支持資金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分擔,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
中國行政管理學會教授沈榮華提出:“近年來,國家一直強調加大教育資金的投入和比重,有關方面應以校車安全爲契機,通過立法確保校車安全的財政資金來源和可持續性。”
校車安全誰來監管?
草案在責任劃分上規定:首先明確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對校車安全管理負“總責”。此外,教育部門負責審覈校車使用申請,查處學校違規行爲等。
公安部門主要負責審查校車安全技術條件,辦理註冊登記並核發校車標牌,審覈校車駕駛人資格,查處取締上路行駛的非法校車等。
交通運輸、工業和信息化、產品質量監督、安全生產監管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別負責校車安全管理的相關工作。
對於這些職責劃分,北師大教育學部教授袁桂林表示:“我國各地區之間社會經濟發展水平不一,工作重心下移,明晰地方政府責任符合我國國情。在賦予縣級政府權責的同時,要求各個部門協同做好工作,思路是很好的。”
安全責任誰來保障?
校車安全到底誰該負責?草案爲此做出了詳細規定,要求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強對校車的安全維護,簽訂責任書,派人隨車全程照管學生等等。
對於這些規定,中國政法大學王敬波教授有一定的擔憂,她說:“我注意到草案出於安全考慮,把很多安全責任給了學校。學校是一個義務教育機構,能夠承擔多少在公關交通領域的責任?即使想承擔,有沒有這個能力也是一個要考量的問題,否則實施過程中容易出現一些阻力。”
校車享受哪些“特權”?
爲保障校車通行和停靠安全,草案對校車賦予了三項優先權:
校車運載學生時,交通警察應當指揮疏導校車優先通行;校車可以在公交專用車道以及其他禁止社會車輛通行但允許公交車輛通行的路段行駛;校車需在道路上停車上下學生時,後方車輛應當停車等待、禁止超越等。
爲校車設置一定的優先權在國外也是通行的做法,有利於保障校車的安全。
乘車安全怎麼保障?
乘車安全是校車安全的一個重要環節。草案規定,學校應當指派照管人員隨校車全程照管乘車學生,並應定期對隨車照管人員進行安全教育,組織學習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安全防範和急救知識。
草案對隨車照管人員的職責予以了詳細規定。比如,發現駕駛人飲酒、超載要制止校車開行;確保學生安全落座;制止離開座位;發生交通事故立即報警,設置警示標誌,及時把學生撤離到安全區域等等。
什麼樣的車可做校車?
校車的安全性能是保障行駛安全的基礎。對此,草案規定:只有符合機動車安全技術標準等安全保障條件,審查合格,取得校車標牌的7座以上載客汽車,方可作爲校車使用。
草案還要求,校車要裝備停車指示牌,噴塗統一的外觀標識,投保交強險和乘客責任險等等。
有關專家表示,這些要求的設置在一定程度上吸收了國外的經驗和做法。但在制定我國的標準時,應根據教育事業的實際情況和發展需求。
駕駛人要具備什麼資格?
駕駛人的安全駕駛是保障校車安全的關鍵。國務院法制辦有關負責人說,鑑於校車乘坐對象的特殊性,草案對校車駕駛人規定了比一般車輛駕駛人更爲嚴格的資格條件。
草案規定,校車駕駛人應有相應準駕車型3年以上資格,年齡不超過60週歲,最近連續3個記分週期內沒有滿分記錄,無致人死亡或者重傷的交通責任事故,無飲酒及醉酒後駕駛記錄、超速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爲,無犯罪記錄,未因違反治安管理受過拘留處罰,身體健康,無酗酒、吸毒行爲記錄,無傳染性疾病,無癲癇、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車安全的病史。
質量標準如何設定?
我們國家的校車到底應該按照什麼樣的質量標準來打造呢?
草案規定,國家建立健全作爲強制性技術規範的校車安全標準體系,並對校車安全標準的制定部門和制定、修訂的原則作了規定;要求校車生產企業應當建立健全產品質量保證體系,保證生產、改裝的校車符合校車安全標準;不符合標準的不得出廠銷售。
2010年7月1日,國家標準委員會發布的《專用小學生校車安全技術條件》開始執行,基本實現了與國際接軌,根據小學生的實際情況進行了很多改造設計,比如爲了防止小學生在車輛行駛時將頭或四肢伸出窗外,車窗的下部採用了封閉式設計。
法律責任怎麼設定?
只有設置相應的法律責任,才能確保法律法規各項規定得到嚴格執行。
此次草案對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校車的,使用拼裝、擅自改裝的機動車接送學生或者以未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作爲校車使用的,學校或者校車服務提供單位不履行校車安全管理職責的,隨車照管人員不履行本條例規定職責的,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駕駛校車的,校車超速、超載的,以及教育、公安、交通運輸等負有校車安全管理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爲等,分別規定了嚴格的法律責任,包括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草案還規定,對違反本條例,造成校車安全事故的,依照安全生產事故調查處理的法律、行政法規從重處罰。
過渡期怎麼辦?
在草案“附則”中有這樣一項關於“過渡期”的規定:自條例施行起,省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規定不超過3年的過渡期,在該期限內,用於接送幼兒、小學生的專用校車不能滿足需求的,可以使用其他取得校車標牌的載客汽車。但條例的其他各項規定在過渡期內都應執行。
設置過渡期,清華大學法學院餘凌雲教授對此表示贊同。但他強調不管是專用校車還是其他載客汽車,首先一定要合格,這是個紅線不能放開。據新華社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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