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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0日,山東省煙臺市福山區康樂幼兒園一輛“大鼻子”仿美式校車正式投入使用。新華社發
超載嚴重、質量堪憂、監管不力……在校車安全備受關注和質疑聲中,中國政府迎難而上,針對校車安全的突出問題和主要環節,迅速制定法規“力保”校車安全。由國務院法制辦牽頭起草的校車安全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將於今日正式全文公佈,廣納民意。這個草案迴應了哪些焦點問題?能否成爲破解校車安全問題的良善之法?記者就此採訪了有關部門和專家。
●焦點一
校車資金誰來承擔?
草案對資金問題做出了這樣的規定:國家通過財政資助、稅收優惠、鼓勵社會捐贈等多種方式,支持農村地區爲居住分散的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提供校車服務。發展校車服務所需的財政支持資金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分擔,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
●焦點二
校車安全誰來監管?
首先明確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對校車安全管理負“總責”。此外,教育部門負責審覈校車使用申請,查處學校違規行爲等。
公安部門主要負責審查校車安全技術條件,辦理註冊登記並核發校車標牌,審覈校車駕駛人資格,查處取締上路行駛的非法校車等。交通運輸、工業和信息化、產品質量監督、安全生產監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別負責校車安全管理的相關工作。
●焦點三
安全責任誰來保障?
“校車是流動的校舍,學校應當對乘車學生的安全負責。並且配備校車的學校和爲學校提供校車服務的單位是保證校車安全的主體,應當對校車的安全性負責。”國務院法制辦有關負責人說。
草案爲此做出了詳細規定,要求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強對校車的安全維護,簽訂責任書,派人隨車全程照管學生等等。
●焦點四
質量標準如何設定?
據介紹,草案規定,國家建立健全作爲強制性技術規範的校車安全標準體系,並對校車安全標準的制定部門和制定、修訂的原則作了規定;要求校車生產企業應當建立健全產品質量保證體系,保證生產、改裝的校車符合校車安全標準;不符合標準的不得出廠銷售。
●焦點五
什麼樣的車可做校車?
草案規定:只有符合機動車安全技術標準等安全保障條件,審查合格,取得校車標牌的7座以上載客汽車,方可作爲校車使用。草案還要求,校車要裝備停車指示牌,噴塗統一的外觀標誌,投保交強險和乘客責任險等等。
●焦點六
駕駛人要具備什麼資格?
草案規定,校車駕駛人應有相應準駕車型3年以上資格,年齡不超過60週歲,最近連續3個記分週期內沒有滿分記錄,無致人死亡或者重傷的交通責任事故,無飲酒及醉酒後駕駛記錄、超速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爲,無犯罪記錄,未因違反治安管理受過拘留處罰,身體健康,無酗酒、吸毒行爲記錄,無傳染性疾病,無癲癇、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車安全的病史。
●焦點七
校車享受哪些“特權”?
爲保障校車通行和停靠安全,草案賦予了三項優先權:校車運載學生時,交通警察應當指揮疏導校車優先通行;校車可以在公交專用車道以及其他禁止社會車輛通行但允許公交車輛通行的路段行駛;校車需在道路上停車上下學生時,後方車輛應當停車等待、禁止超越等。
●焦點八
乘車安全怎麼保障?
草案規定,學校應當指派照管人員隨校車全程照管乘車學生,並應定期對隨車照管人員進行安全教育,組織學習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安全防範和急救知識。
草案對隨車照管人員的職責予以了詳細規定。比如,發現駕駛人飲酒、超載要制止校車開行;確保學生安全落座;制止離開座位;發生交通事故立即報警,設置警示標誌,及時把學生撤離到安全區域等等。
他還建議,老師最好也能夠允許乘坐校車,這樣不僅給老師上下班提供了便利,老師在乘坐過程中,也能承擔起照管責任。
●焦點九
法律責任怎麼設定?
此次草案對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校車的,使用拼裝、擅自改裝的機動車接送學生或者以未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作爲校車使用的,學校或者校車服務提供單位不履行校車安全管理職責的,隨車照管人員不履行本條例規定職責的,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駕駛校車的,校車超速、超載的,以及教育、公安、交通運輸等負有校車安全管理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爲等,分別規定了嚴格的法律責任,包括依法追究刑責。
●焦點十
過渡期怎麼辦?
在草案“附則”中有這樣一項關於“過渡期”的規定:自條例施行起,省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規定不超過3年的過渡期,在該期限內,用於接送幼兒、小學生的專用校車不能滿足需求的,可以使用其他取得校車標牌的載客汽車。但條例的其他各項規定在過渡期內都應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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