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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一對夕陽戀人,共同生活十幾年後,老先生去世。老太太一紙訴狀將老先生的親生子告上法庭,希望繼承老先生的房產。前不久,本市東麗區法院一審審結此案,以老先生的遺囑爲依據,駁回了老太太的訴求。
“質疑”去世老伴遺囑
“30後”書芳(化名)與後老伴玉剛(化名)是1996年結的婚。雖然二人都是再婚,但當時是明媒正娶,領了結婚證的。此前,二人均有過婚姻也都有各自的成年子女。
他們共同生活時住的房子是玉剛和前妻共同置辦的。結婚的轉年,二人訂立協議:各自財產歸各自所有,百年之後,各歸各家。玉剛自不必說,書芳還回自己原來的夫家。
2008年,玉剛去世。書芳以合法夫妻身份“繼承”房產受阻,玉剛的兒子說房產是他的。後來書芳起訴到法院,主張繼承權。
庭審中,玉剛的兒子出示經律師見證的遺囑一份。原來,玉剛去世前立下遺囑:在他百年之後,他和前妻購置的房產以及他的所有財產,都由其子繼承,書芳無權繼承。書芳稱這份遺囑不合法,而且立遺囑時玉剛已神志不清,但她沒就此提供證據。
老太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法院認爲,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數人繼承,玉剛生前所立遺囑合法,且與此前財產協議互相印證,法院確認予認。
法院還認爲,書芳每月有1800多元的退休金,且有子女可以盡贍養義務,不屬於既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情況,玉剛遺囑沒有爲其保留必要的份額並不違法,因此書芳的訴請法院不予支持。
“新婚姻法”司法解釋對於夫妻婚前財產有明確規定,即婚前財產歸各人所有。隨着人們離婚再婚率的提高,很多人把這一規定當成了免於財產糾葛的擋箭牌。事實上,大多數人忽略了一點,即合法夫妻之前的繼承權。本市天仁律師事務所肖月恩律師稱,配偶爲第一順位繼承人,此規定不受婚姻法律法規的約束。因此,當事人如果想在自己身後保留婚前財產的支配權,最好在生前立下一份合法的遺囑,讓律師見證或公證都是有效的手段。(記者高立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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