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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19日從廣州市中級法院獲悉,廣東茂名“黑老大”李振剛因組織黑社會、非法拘禁及敲詐勒索等罪名被判有期徒刑20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億零三十萬元。
廣州市檢察院今年6月發佈消息稱,已於2009年12月落網的廣東茂名“黑老大”李振剛因受當地某些官員保護於十年前躲過了刑事處罰,該消息發佈後受到社會的廣泛關注。
法院審理查明,從2002年開始至2009年,以李振剛爲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在某些當地官員(另案處理)的包庇、縱容下,於廣州市、茂名市等地發放高利貸給資金週轉困難的不特定衆多被害人,從中牟利。當被害人無法歸還高額債務時,李振剛等人還採取威脅、恐嚇、毆打、非法拘禁等手段向債務人追債,並於2008年出資成立奧業公司,在發放高利貸、回收債務的過程中,使用該公司的名義進行賬目資金往來以作掩飾。
此外,以李振剛爲首的涉黑組織還通過虛假出資、妨害作證、向官員行賄等非法手段以法律途徑逼迫借貸者還貸。
據瞭解,從1993年至2001年,以李振剛爲首的犯罪團伙在茂名市電白縣坡心一帶欺行霸市、尋釁滋事、開設賭場、發放高利貸、綁架勒索,後於2001年5月被茂名市公安局立案偵查,卻因與當地某些官員有勾結而被“保護”逃過刑罰。
法院最終判決爲,李振剛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億元;犯虛假出資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妨害作證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總和刑期有期徒刑三十二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年。(索有爲奚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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