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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來自廣州某影樓的一張八胞胎合影,吸引了全中國網友的目光。“富豪代孕生子”的新聞,讓人們發現,原來科技與倫理的碰撞已經來到了自己身邊。
通過技術手段生育,早就不是什麼新鮮事。不過“代孕母親”仍強烈地衝擊着人們的神經。“代孕”是否與我們日常生活的倫理觀格格不入?錢是否成爲超越規則與道德的決定之物?在高科技日益興盛的今日,代孕是禁斷之路,還是必由之路?
[現實]
“我們公司合作醫院
是衛生部批准的有試管資質的正規醫院”
昨日,“八胞胎事件”的當事人表示“八胞胎”爲捏造。不過無論事實真假,代孕真的離你我不遠。在網絡上搜索“代孕”,輕易便可以找到數十家代孕中介機構的聯繫方式,其中多數都有着內容豐富翔實的業務網站。
在一家名爲“加一代孕中心”的代孕中介機構網站上,介紹“代孕是一種新的觀念,新的趨勢”。記者以尋找代孕媽媽爲由,撥通了該網站上公佈的聯繫電話。接聽電話的工作人員表示,需要了解代孕需求方的具體情況,如爲何不孕、身體狀況等資料後,才能確定代孕方式。
隨後,記者接到了該代孕中介機構發送的各種代孕業務資料,其中既包括相關業務的費用及付款方式,也包括諸如“醫院協議”、“愛心代孕合作協議”一類的協議範本。
孫女士(某代孕機構工作人員,在給記者發送的代孕業務資料中,明確表示“需求方付代孕方代孕報酬總額爲14萬元”,這還不包括可能出現的雙胞胎等額外費用):
相關的文件已經發到你的郵箱,我們公司是在北京的,合作醫院是北京的衛生部批准的有試管資質的正規醫院,成功率高,技術和國際接軌的。
廣州的可以做代孕的醫院不是正規的試管醫院,是幾個醫生承包了一所醫院的部門,做代孕試管手術,設備和技術都不是很成熟的,在成功率上存在問題的,也不能做3代試管技術,也就是性別的選擇。我們在北京的醫院是衛生部批准的正規的試管醫院,是由國外回來的試管博士親自做胚胎和移植的,成功率高。
[批註]
代孕媽媽補償金:14萬
在代孕中介機構發給記者的資料中,有一份《代孕媽媽的補償金付款方式》,列舉了需要支付給代孕母親的相關費用:
需求方付代孕方代孕報酬總額爲14萬元。代孕方確認懷孕當天(即確定胚胎着牀當天),需求方必須交納代孕方14000元代孕佣金。代孕方確認懷孕5個月,需求方必須交納代孕方28000元代孕佣金。代孕方確認懷孕7個月,需求方必須交納代孕方28000元代孕佣金。代孕方確認懷孕8個月,需求方必須交納代孕方28000元代孕佣金。需求方須在代孕方所生養的需求方親生子(女)約定時間交接前,完成親子鑑定(如需求方無異議,可不需要鑑定)和交付代孕方最後42000元。
代孕媽媽自簽約起每個月工資2000元到B超確定懷孕。剖腹付10000元補償金,雙胞胎多付15000元補償金。代孕期間客戶負責吃住、產檢等一切費用。
[爭議]
“代孕從倫理角度沒問題,從社會角度有問題”
2001年,衛生部發布《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其中第二十二條明確規定,開展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醫療機構實施代孕技術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3萬元以下罰款,並給予有關責任人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不過,這也是我國至今爲止,唯一對“代孕”行爲做出的限制。在《婚姻法》等相關的法律條款中,再無對“代孕”等輔助生殖技術的限制條款。這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社會對於“代孕”的猶豫心情。一方面,通過代孕等高科技手段,確實可使一些無法生育的夫婦享受人倫之樂;然而代孕所帶來的問題同樣繁多——代孕可能發生的法律糾紛,科技手段成爲有錢人的特權,人體器官能否出租——凡此種種,皆是代孕面臨的難題。
邱仁宗(中國社會科學院哲學所研究員,著名倫理學專家):
八胞胎的新聞,我們應該分成兩個問題來看。一個是這樣做是否違反我們的基本國策,一個是代孕是否能被社會所接受。
通過技術手段生出所謂的“八胞胎”,這個無疑違反計劃生育的規定,如果事實清楚,還是要處罰的。按照咱們國家的規定,代孕也是不合法的,但是現在你發現了代孕的情況,又能怎麼辦呢?人家終歸只是生孩子,不許歸不許,最後也只能適當處理一下了事。
從倫理的角度講,我想代孕並沒有什麼問題,現在人們可以接受捐獻精子、卵子,可以接受試管嬰兒、人工受精,那代孕憑什麼不行呢?但代孕從倫理角度沒問題,從社會角度卻有問題。因爲我們現在的社會水平,還難以承受代孕帶來的一系列社會問題。比如怎麼去管理代孕,代孕過程出現問題怎麼處理,我們沒有能力去管理,所以只能先禁止。
此外,代孕不存在倫理問題,不代表着可以有償代孕。從我國目前的主流意見來看,對身體器官的有償出租出賣,既不符合道德也不符合法律。否則我們可以有償出租子宮來代孕,是不是也可以出租性器官進行性交易,是不是還可以買賣器官?人體商業化從目前來看,還是不太能被公衆所接受。
“Baby M”引發倫理大考
1985年,美國的一起“Baby M”(嬰兒M)案,揭開了世人對於代孕問題的倫理拷問。
案件緣起於一對家住新澤西州的斯德恩夫婦,由於妻子不能生育,從事生物及醫學工作的夫婦二人找到了一名代孕母親——瑪麗。雙方協定,孩子生下後,瑪麗可以獲得1萬美元外加醫療開支的補償,交換條件則是將孩子交給斯德恩夫婦養育。
然而在瑪麗懷孕後,變故悄然發生,由於懷孕期間產生的感情,瑪麗不願交出孩子(也就是“Baby M”)並帶孩子逃到佛羅里達。不久,斯德恩夫婦通過法院找到瑪麗,一場“孩子母親與孩子母親”的監護權之戰,開始打響。這場監護權之戰打得異常艱難,新澤西法院的初審法官與新澤西最高法院得出了完全不同的結論。在最後的裁決中,最高法院法官採取了折中的判決方式——代孕合同無效,瑪麗仍是“Baby M”生母,擁有探視權,但鑑於斯德恩夫婦條件更爲優越,因此擁有孩子的監護權。“和稀泥”式的判決,也正說明了代孕問題的複雜性。
[建議]
“是應該考慮修訂代孕相關規定了”
代孕如何管理,目前國際上仍有着巨大的分歧。有些國家視“代孕”爲絕對禁止的行爲,更多的國家正在開放對於“代孕”的限制。而對於中國來說,“代孕”似乎成了法制的盲區,十年前的“管理辦法”,顯然已經不能適應現實社會的需求。
邱仁宗:
代孕這個問題在國際上還有爭論,大體說國際上分三種處理方式:禁止,有條件允許,無條件允許。許多歐洲國家就規定,可以代孕,但不能給錢。有些確實沒有生育能力的夫婦,只能找親戚朋友或者志願者來代孕。但在美國,就允許給錢的代孕,也發生了一些問題。例如產生了貧富分立,變成了窮人給富人生孩子。
對於咱們國家的代孕規定,現在還是有點簡單,我們也曾經呼籲,是應該考慮修訂代孕相關規定了。我認爲代孕不要一概而論,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有些父母確實不能生孩子,我們可以允許代孕。但如果你只是爲了省事,規避生育政策,那就不能允許。
當然,一旦放開代孕,我們就會面臨很多問題。現在科技發展到這個程度,甚至可能一個孩子的生理父母、孕育父母、養育父母全是不同的人,這個問題確實很難,但還是得解決。
[圍觀]
楊支柱:
兩胎被“社會撫養費”收得傾家蕩產,但是這個人工的八胞胎計生委卻很難找到收取“社會撫養費”的依據;這真是對“社會撫養費”的絕妙諷刺。
單士兵:
我覺得,利益鏈之下,代孕兒不是孤例。追責沒問題,但生命關愛也要並行不悖。處理好八胞胎背後生命、倫理、文化、制度等錯綜複雜關係,應站在人性倫理底線之上,來進行制度性求解。
耿灕江:
八胞胎給人們帶來驚喜的同時,也同時帶來諸多疑惑。在“代孕”被明令禁止後,八胞胎卻悄然來了。地下代孕機構有着諸多不正規之處,可能會給婦女及胎兒帶來不可彌補的遺憾,這樣的黑機構應該得到法律的嚴懲。
劉著民:
其實是國家政策迫使他這樣做,這是在鑽政策空子。但反過來講,計劃生育政策作爲中國國策是不是要與時俱進,適度調整呢?我想,要生八胞胎肯定是一個巴掌打不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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